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组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污染防治、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实施广西生态省(区)建设的职责,增加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区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全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区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指导并负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全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组织实施广西生态省(区)建设工作。
(八)负责全区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反生物、反化学、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承担自治区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受理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申请。
(十一)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对外接待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建议;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工作;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政策,组织开展环境战略问题和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指导、监督、协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科技标准处(环境监测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牵头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受理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申请;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自治区环境监测网;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监测信息;指导全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权限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涉核与辐射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项目审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管理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负责环保行政审批工作。
(七)污染防治处。
负责起草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和调查处理;协调处理跨设区市间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跨设区市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反生物、反化学恐怖袭击工作。
(八)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申报或审批建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九)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和调查处理;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竣工验收及日常监管工作;参与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承担自治区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人事处。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指导环保系统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行政体制改革;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为4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自治区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治区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副厅长:曹伯翔
巡视员: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