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
直属机构负责自治区的旅游企业管理。
设立依据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旅游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旅游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提出全区旅游行业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旅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监测旅游经济运行。
(二)负责全区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设计开发。指导旅游度假区建设。负责全区旅游统计和信息咨询工作。
(三)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编制旅游发展资金投资计划。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研究旅游投资导向和重要财经问题。
(四)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要旅游促销活动。分析旅游市场动态并提出宣传促销对策。管理旅游涉外事务及签发外国人来华旅游签证通知函电。负责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
(五)承担规范全区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全区入境、出境、国内和边境旅游业务管理。负责审核申报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中越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实施旅游行业各类国家标准,指导各级旅游质监所处理游客投诉。
(六)负责全区旅游行业教育培训,组织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考试认证、人才交流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评工作。指导全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旅游行业协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和加强调控管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旅游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管理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行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假日旅游的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草拟我区旅游产业政策及实施办法,承担与旅游行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调查研究旅游行业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负责旅游产业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宣传贯彻及旅游信息报送;负责旅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旅游统计和信息咨询工作。
(三)市场促进处。
研究草拟全区旅游宣传促销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旅游市场分析并提出宣传促销对策;管理旅游涉外事务及签发外国人来华旅游签证通知函电;负责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研究草拟全区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旅游规划和重点旅游
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各地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旅游度假区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审批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编制旅游发展资金投资计划,指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协助财政部门管理旅游发展资金和专项资金;指导全区旅游行业的财会工作;指导和促进旅游商品开发。
(五)监督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组织实施旅游行业各类国家标准;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指导旅游质监所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负责入境游、国内游、出境游、边境游事务;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指导优秀旅游目的地建设工作;指导全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承担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审批;承担旅行社增加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审查的有关工作;负责导游证核发,出国旅行团队领队证核发和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人数核准的相关工作;承担省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六)人事处。
负责全区旅游教育培训、制订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等级考评工作;指导旅游行业人才交流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和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实施旅游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自治区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