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是由国家从1998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一项造福于民的工程,主要为了解决部分农村和边远山区的居民,特别是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盲区”群众长期以来听广播、看电视难的问题。“十二五”时期(2011年至2015年),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广播电视入户率,将偏远农村地区20户以下自然村和林区(场)的“盲村”广播电视覆盖纳入实施范围。
工程简介
广播电视是当前农村最现实、最有效的文化信息传播方式,是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覆盖工作,将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列为新时期农村文化建设一号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是为了解决广播电视信号覆盖“盲区”农民群众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问题而由国家组织实施的一项民心工程。中广影视卫星公司负责将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共19套节目的信号进行收集和数据加工处理后,传输到
鑫诺卫星,再由鑫诺卫星转发到全国村村通用户。
为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听广播、看电视难的问题,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启动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第一轮工程至2005年结束。根据第一轮实施效果,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按照“巩固成果、扩大范围、提高质量、改善服务”的要求,构建农村广播电视
公共服务体系。新一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目标是:到2010年底,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的自然村全部通广播电视。
发展历史
第一阶段是1998年到2003年,完成了11.7万个已通电行政村“村村通”工程建设。
第二阶段从2004年开始,完成了10万个5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
第三阶段是“十一五”期间,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全面加强农村广播电视无线覆盖。2006年加强全国农村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工作全面展开,中央财政投入资金5亿元,更新了各地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的470部调频广播和电视发射机,对676部在播的调频广播、电视发射机给予了运行维护经费补助。
第四阶段是“十二五”时期(2011年至2015年),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广播电视入户率,将偏远农村地区20户以下自然村和林区(场)的“盲村”广播电视覆盖纳入实施范围。
2016年04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指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实施以来,有效扩大了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全国已基本消除广播电视覆盖盲区,解决了广大农村群众听广播难、看电视难的问题。明确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本地区无线、有线、卫星三种技术覆盖方式,到2020年,基本实现数字广播电视户户通,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功能完备、服务到户的新型广播电视覆盖服务体系。
相关文件要求
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通知》明确了“十一五”期间“村村通”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要求:充分发挥各地现有广播电视无线发射转播台(站)的作用,通过加快设备更新改造、增加转播节目套数、加强运行维护,大力提高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无偿收听收看到包括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以及本省第一套广播电视节目的4套以上的无线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
2007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广电总局联合印发了《“十一五”全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有两项:一是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广播电视覆盖盲村建设,要求到2010年底,全面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力争使现有20户以上自然村广播电视盲点的农民群众能够收看到包括中央第一套、第七套和本省第一套在内的8套以上电视节目,收听到包括中央第一套和本省第一套在内的4套以上广播节目;二是加强农村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大力提高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水平,使80%以上的农村人口能够用电视机、收音机直接收看收听到包括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第七套节目和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节目在内的4套以上无线电视节目和4套以上无线广播节目。
2016年0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6〕20号),通知要求:全面实现数字广播电视覆盖接收,充分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建设全国应急广播体系。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确保通过无线(数字)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和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模拟)提供不少于5套电视节目和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和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有线广播电视在由模拟向数字整体转换过程中,保留一定数量的模拟电视节目供用户选择观看,有条件的地区可确定一定数量的数字电视节目作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中央和各地开办的民族语综合类广播电视节目,应分别纳入相应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同时废止。
相关优惠政策
早期政策
国家已经明确将加强农村地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作为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省、市、县政府分别负责解决转播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发射台(站)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中央政府对全国县及县级以上转播中央第一套广播节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电视节目的大中功率无线发射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运行维护经费给予一定补助。明确省、市两级政府负责解决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盲村”收看收听包括中央和省级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的“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并切实落实修复“返盲”设施资金;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机构日常经费;中央政府负责组织“村村通”卫星平台建设,保障“村村通”卫星平台运行维护经费,对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村村通”工程建设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新疆、内蒙古、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青海、甘肃、云南、四川省藏区“村村通”工程维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国家对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用电给予电价优惠政策,对建设经营农村有线电视网给予一定期限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16年政策
加大资金投入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监测台(站)等广播电视公共设施和机构的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资金,中央财政通过现有渠道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对地方按有关规定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予以适当补助,支持地方统筹推进包括广播电视户户通在内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支持政策
稳妥开展直播卫星除基本公共服务节目外其他增值服务的市场化运营试点,在满足用户基本收视需求的基础上提供更丰富的节目选择,并处理好基本公共服务与增值服务的关系。在国家广播电视机构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鼓励其他国有、集体、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县级以下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鼓励广电、电信企业参与农村宽带建设和运行维护,鼓励建设农村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城乡规划建设要为广播电视网预留所需的管廊通道及场地、机房、电力设施等,网络入廊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公益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公益性广播电视专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等,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特殊群体提供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