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下设机构,前身是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历史沿革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于1954年3月开始筹建。筹备期间,院址设在广州市东山区执信南路116号。
1955年6月25日,正式成立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并开始办案。正式办案后,院址迁至东山区寺贝通津路23号。
1956年3月25日在湖南、江西两省境内铁路管理区设立株洲、衡阳、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三个基层院。两级院隶属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同时受广州铁路局党委领导。经费及办公用房,均由铁路局垫支和筹划,并在年终统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销。
1957年7月,由于反右派斗争的干扰,铁路各级检察院自上而下撤销。
980年10月,广州铁路检察机关开始重建,1982年1月,正式挂牌成立,全称为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广州分院,隶属于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受广州铁路局党委领导。1982年5月1日,正式开始办案。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广州分院重建时内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人事科、办公室共5个部门定员45人,下辖广州、衡阳、长沙、怀化四个基层铁路检察院(1996年4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成立后为五个基层铁路检察院),基层院则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共4个部门。
1987年3月,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撤销,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广州分院更名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隶属关系相应改变,即隶属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同时受广州铁路局(后更名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现称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领导。
2004年,中央21号文件明确,要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将铁路公检法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制。2009年7月8日,中央编办下发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确定了铁路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与铁路部门、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移交给驻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的总原则。2012年6月30日,全国两级共76家铁路检察机关全部移交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管辖范围、办案体制机制和司法程序等在新的法律、规定实施前暂时保持不变。
移交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接受广东省委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领导管理,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代为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下辖的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接受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的双重领导,湖南境内的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作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其队伍建设、人财物管理等工作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业务工作仍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领导。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更名为“广东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更名为“广东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2月3日,广东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广东省第二地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
内设机构
办公室(司法警察支队)
第一检察部
第二检察部
第三检察部(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
第四检察部
检务督察部(案件管理室)
政治部(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