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
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市及区、县级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区、县级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及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市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依法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基本统计资料,组织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和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依法协助管理区、县级市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指导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统计科学研究与统计国际交流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本系统事业单位和区、县级市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省、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组织建立并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系统,建立并管理宏观经济数据库,指导各区、县级市和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统筹协调政务、财务、事务和局党组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办、安全保卫等工作;管理机关行政财务和国有资产;负责局统计经费的财政预算和管理;监督管理区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省、市级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的划拨;承担统计系统财务收支内部审计工作。
(二)统计执法监督处(统计设计管理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协调统计改革、统计法治、制度方法和地方统计业务建设;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普法宣传工作,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办理有关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协调重大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普查;组织实施国家各类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管理本局各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各专业之间的统计管理关系;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三)综合统计处
负责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管理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新闻宣传;组织、协调、管理全局统计分析和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宏观经济数据库;组织市统计年鉴的编纂工作;组织指导综合统计基础工作;指导市统计学会工作。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生产总值及有关领域、有关产业和行业的增加值;核算和管理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国际比较项目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指导国民经济核算业务和业务考核工作。
(五)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中的工业企业普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六)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中能源生产、消费普查;组织实施对全市及主要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生态文明建设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的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及旅游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九)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服务业、交通运输邮政和电信业、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互联网经济等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调查数据;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中的交通、邮政和电信等服务业企业普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十)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工资统计、文化产业统计和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负责市级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和社会发展水平评估;对人口、劳动力和工资进行动态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民政、体育等统计数据;协助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十一)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及辅助性活动生产统计调查、农村基本情况统计调查、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及都市农业统计调查等;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与研究。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统战、计划生育、离退休干部管理、统计国际交流等工作;协助管理区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管理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指导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负责思想政治、意识形态、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工作,承担局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党风廉政、纪检监察、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扶贫、主题教育等工作。
下属单位
广州市统计普查中心
根据国家、省的普查安排,研究起草广州市普查方案,研究解决普查专业技术方面的各类问题;实施全市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第三产业普查及其经常性统计调查,提供有关统计数据,检查和评估数据质量,指导三项普查的统计基础工作,协同管理普查数据库,协调全市普查区的划分;对三项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应用和统计分析;组织全市基本单位调查核实,建立、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承办市统计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广州市统计监测中心(广州市统计发展中心)
负责管理全市统计调查数据资源;组织实施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等大型普查、重大和常规性统计调查的数据处理、数据监测、数据开发利用;承担涉及统计领域“数字政府”建设任务;负责全市统计调查数据、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协助全市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广州市万户居民调查网,为党政机关决策提供社情民意调查服务;负责统筹组织统计科研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教育培训工作规划;负责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负责具体组织统计系统业务知识学习,负责统筹统计发展相关工作。
人员编制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8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专职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专职纪检组副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单列行政编制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10名。
现任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