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计量协会
1992年成立的非营利服务性社团组织
广东计量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计量法的贯彻,帮助企业加强计量基础工作,提高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在校准检测市场的建设中实施行业自律,由企业、事业单位、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计量工作战线的管理及科技人员走到一起,共同创立的,主管部门是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十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成熟,本会在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按照市场经济的需要建成独立运作的非营利的服务性社团组织,全心全意为会员,为社会为政府提供所需的服务。
协会简介
计量事业涉及到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计量法的贯彻和计量科技的发展是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的重要基础。广东计量协会以促进计量事业发展为己任,团结了来自各类制造业企业、各类产品检验机构、各类为社会提供检测数据的技术机构、各类法定计量检定和监督检验机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工作人员,通过承担政府委托的行业评审;出版会讯、设立网站、提供信息;设立论坛、征集和评选优秀论文;组织出国考察建立交流平台;举办计量测试仪器设备/校准检验技术服务展览会;开展检测员、校准员、管理体系内审员、计量检测技术知识培训等,宣传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在社会、企业、校准/检测机构中深化贯彻计量法的观念,帮助企业、计量技术机构、检测实验室解决计量技术和计量
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高计量工作水平。
本会资源
建立了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的企业;
按国际通行实验室管理准则运作的检测和校准技术机构;
计量器具计量仪器制造、经销商;
从事计量科学技术开发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掌握计量科学专业知识的技术专家;
热爱计量事业的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广东计量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Metrology,缩写为:GDAM。
第二条本协会由广东省计量管理部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准/检测机构、企事业单位计量机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企业及经营服务部门和计量工作者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团结和组织会员及广大计量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围绕法制计量、工业计量和科学计量,积极开展各种交流和服务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与计量检测、生产、经营机构和计量工作者之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广东省计量事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4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计量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的计量意识。
(二)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和建议。
(三)加强同企业的联系,为企业计量工作提供必要的计量法规、标准等相关资料,使计量工作在节能降耗、安全保证、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对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校准实验室、计量公正机构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开展有关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实行行业监督,促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推动计量校准、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开展计量培训活动,普及计量法律和计量知识,组织各种层次的技术讲座及培训,
(六)建立并维护广东计量互联网平台,及时向社会提供最新计量信息交流和开展电子商务。
(七)开展各种计量工作的研讨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的计量检测控制技术及管理方法,评选推荐计量检测控制方面和计量科学管理的优秀论文和技术成果。
(八)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计量工作的信息、资料,推广典型经验,协助出版有关计量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文集、刊物和资料。
(九)积极开展与国内外计量行业和计量工作者的交往,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加强同国际国内的计量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络,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十一)承担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交办的其它计量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计量事业,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四)在计量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愿意为推动计量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协会开展的活动;
(七)协助开展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方面的工作;
(八)不做任何损害协会和行业声誉的事情。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的行为及自律性行规行约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原则上须由理事本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由书面授权人参加。如连续两次未参加理事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本协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在会长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其内部设立各专业分部。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主管单位拨款和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会员大会决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0年9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3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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