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六行政督察区
中华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区划单位
广东省第六行政督察区是中华民国时期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划单位,其大部分区域为今梅州市所继承,民国25年(1936年),依照《广东省地方自治改进大纲》,撤销粤东区绥靖公署,设立广东省第六行政督察区,辖兴宁、梅县、五华、平远、蕉岭、大埔、龙川、和平、连平9个县。1949年改第六行政督察区为第九行政督察区,其区划范围仍含梅县、兴宁、五华、大埔、蕉岭、平远等县。
行政区划
县以下的行政区划,民国初期仍沿清制。至民国18年(1929)各县才实行区乡制。民国29年9月,实行新县制,按地处、政事、辖境、富力等情况,核定县的等级,兴宁、梅县、五华为二等县,大埔、丰顺、平远、蕉岭为三等县。依照广东省调整区乡镇办法对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作了调整,同时整编了保甲。梅州各县有29区、246乡、10镇、2893保。
民国30年(1941)以后,又实行撤区并乡,各县的区署全部裁撤,部分乡镇合并,实行乡镇保甲制度。民国35年,梅县、兴宁、五华、丰顺、大埔、平远、蕉岭7县共有189乡、8镇、2830保。
民国29年(1940年)各县区、乡、镇名称表
领导机构
从民国初年至25年(1936)间,梅州因没有单独建制行政区而无专署机构。民国25年单独建制后,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署址设在兴宁县城。其机构设置为:
第六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设行政督察专员1人,贯彻执行省政府之法令,并监督、统筹辖区内各县行政;设秘书1人,视察1人,技士1人;分设四科,第一科掌理民政事项,第二科掌理财政事项,第三科掌理教育事项,第四科掌理建设事项。
按省规定,督察专员公署专员兼任驻地县县长,公署与县政府合署办公,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职员兼理县政府事务。但督察专员兼驻地县县长一事,到抗战时期(1937年开始)免兼县长,改兼区保安司令,至民国30年(1941)后,专员公署更与区保安司令部合二为一。
民国38年(1949)5月,广东省政府将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改为第九行政区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公署,公署的性质与职权有很大改变,已不只是省县间的一个中间督察机构,而成为地方权力实体,凡辖区内党务、政治、军事、财政、粮食、教育等,都集权于督察专员。公署所设机构有军事处、政务处、秘书室和视察,另有一个直属保安连。
广东省第六、第九行政区督察专员任期表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5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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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行政区划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