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湖南郴州商会是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南方沿海地区和内地的商品、资金、技术、物资和先进经营理念的商会,为促进湘粤两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广东省湖南郴州商会。英文译名:Chenzhou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Guangdong Province 缩写:CCCGP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的发展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广东省投资兴业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在粤郴商企业自发自愿参加的全省性商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暂不接受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在粤郴商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粤郴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粤郴商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郴商企业形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郴州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为方便叙述,本团体以下简称“本会”或“商会”。
第五条, 本会的验资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来源于蒋小衡(身份证号码:420106196404154997)。实际出资人为邓冠华。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办公地址:白云区白云堡豪苑LA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起良好的桥梁作用。
(二)开展粤、郴两地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两地经济发展。
(三)及时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信用郴州”良好形象。
(五)参与和开展社会公益等各种社会活动,全面打造“郴商”品牌。
(六)加强联谊、广交朋友,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建立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商会、企业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
(八)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办好会办经济实体、会刊。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暂不接受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五)须是广东省内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郴商企业。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商会宗旨和工作目标;
(二)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以上的工作人员;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商会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郴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八)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郴州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郴州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湖南省郴州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湖南省郴州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南省郴州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郴州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南省郴州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管理草案
为了方便在粤郴籍会员办理入会,规范商会入会操作流程,现制定本办法。
一、 入会条件
1、凡是郴州人在广东开办的企业、郴州企业在广东投资的企业、郴州企业驻粤办事机构、有较大实力或影响力的在粤郴州籍的个人、不是郴州籍但对郴州有情感的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2、拥护《广东省湖南郴州商会章程》;
3、自愿加入本商会。
4、没有侵害同乡利益与损害同乡及企业声誉的不良行为;
5、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二、 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一)企业会员:
1、 申请入会的企业必须向本会执行机构提供必要的证照资料,作为入会资格及会员信息建档的原始凭证和依据。
2、 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入会登记表”(附表)。
3、 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提供的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吋彩色照片。
6、 其它的展示企业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个人形象的书面或电子版材料。
(二)个人会员:
1、填写“入会登记表”(附表) 。
2、申请入会的个人必须向本会执行机构提供个体工商执照或职务任命等必要资料,作为入会资格及会员信息建档的原始凭证和依据。
3、正面半身免冠二吋彩色照片。
三、 入会流程
1、 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填写“入会登记表”,并向商会执行机构提供相关证照材料。
2、 担保人在“入会登记表”上签署担保推荐意见。
3、 商会执行机构与负责人依据章程,先后在“入会登记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4、 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5、 商会执行机构函告申请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并通知交纳相应会费。
6、 商会颁发会员证与会员单位牌匾。
四、会费(资助金)标准
会费(资助金)按会籍五年一届交纳,在申请人入会时一次性交纳。期间会员等级调整,会费(资助金)可以追加,不能减退。因个人原因申请退会的,扣除商会运作办公费用(规定等级范围内资助金的百分之二十),退回其余额资助金。
1、会长:50万元以上
2、监事长:39万元以上
3、常务副会长:30万元以上
4、副会长:20万元以上
5、监事:15万元以上
6、常务理事:10万元以上
7、理事:5万元以上
8、会员:2万元以上
五、 会费收取
1、 凡经批准入会的新会员,均应履行缴纳会费(资助金)的义务,一次性缴纳相应会费(资助金)。
2、 会员在缴足会费(资助金)后,捐助费不限。
3、 会费(资助金)缴纳后,由商会出具收据。
六、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商会工作的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商会组织活动的权利。
4、 优先获得商会服务的权利。
5、 使用商会会所设施资源的权利。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7、 符合商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
七、 会员履行的以下义务
1、 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的义务。
2、 维护商会整体及成员个体利益与声誉的义务。
3、 按时缴纳会费(资助金)的义务。
4、 会员资源共享及取得相应回报的义务。
5、 符合商会章程阐明的其他义务。
八、 不符合发展为商会会员的情况
1、 经审查,申请人有刑事案件在身的。
2、 经审查,申请人有损害同乡利益及声誉劣迹的。
3、 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因其它原因表决无法通过者。
九、关于会员退会的操作程序
1、会员提出退会的书面报告。
2、商会秘书处调查取证后,签署意见和建议。
3、商会领导签署意见,提供理事会表决。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开会表决通过。
5、申请退会者向商会秘书处退回会员证与牌匾。
6、会员无论以何种原因申请退会,须扣除商会运作办公费用(规定等级范围内资助金的百分之二十),退回其余资助金。
7、会员退会过程中如有任何异议争议,应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范围内调解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