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港口协会原称广东省内河港口协会,成立于1984年10月。由当时的广东省航运总公司发起组建,九十年代改为现名。协会在省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并接受
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及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省港口协会坚持以服务行业、服务会员和服务港口经济发展为宗旨。协会定位为广东省全省性的港口行业协会。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中介团体。
协会简介
根据2006年3月1日施行的《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精神,协会已进行了民间化改革。根据2006年11月六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的《广东省港口协会章程》规定,本会的会员为广东省内港口企业、相关科研机构和单位。协会建立了会长、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三级管理机构,并设立了监事会,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协会领导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现任会长陈洪先(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谢鉴明、郑日强、温锡通等8人任副会长(均为省内知名大中型港口企业领导人),监事会由监事长邵国坤(佛山新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及4位监事组成。协会聘任徐炳澄同志担任秘书长。现任名誉会长为陈自昌(省交通厅副厅长)和陈庆年(省交通厅助理巡视员)。邓立文(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局长)和罗国才(省交通厅港航局港口处处长)等5人任顾问。协会设立秘书处和生产经营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等4个专业委员会,承担协会各项具体工作
本协会现拥有单位会员70多个,覆盖全省各个水域的主要港口企业。协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拥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和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港口协会。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ORT & HARBOURS ASSOCIATION (GDPA)。
第二条 本会是广东省全省性的港口行业协会。是由省内港口企业、相关科研机构和单位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在会员与
广东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
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港口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港口行业调查,评估论证、资质论证、评比、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关系,调查、协调、解决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纷争;
(三)代表港口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港口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港口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有关港口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为会员及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评估论证、业务培训等服务;
(十)开展本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广东省内港口企业、相关科研机构和单位。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从事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的企业,还应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5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时,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订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订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专职副会长及其他专职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时,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一人及监事若干人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可指定副会长临时代行其职权;
(五)其他需由会长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组织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可指定副秘书长临时代行其职责;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2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