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物博物馆学会
广东省境内的社会团体
广东省文物博物馆学会成立于1988年7月,挂靠单位为广东省文化厅。现有个人会员144名,团体会员27名。学会理事会由省文化厅、各市文化局的领导以及各文博单位的专家共41人组成,设常务理事11人,会长由省文化厅副厅长兼任。
发展历史
现有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社团编制3人。
学会成立后即与广东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合编该省唯一全省性学术刊物《广东文博》随着发展。改名为《岭南文物》季刊公开发行。曾举办博物馆艺术设计研讨会和馆藏文物定级标准讨论等专业学术研讨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文物博物馆学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Relic & Museum Academy。缩写G..R.M.A.。
第二条 本学会是广东省文物、博物馆专业工作者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我省文物、博物馆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开展学术活动,促进全省文博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博物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有关文物、博物馆学的研究和学术活动;
(二)组织经验交流,促进博物馆和各有关学术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与协作;组织我省文博系统与国外文物、博物馆界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开展有关行业协调自律,行业服务工作;
(四)编辑书刊,编译文物、博物馆学资料;
(五)对在文物、博物馆学的研究或对文博工作有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必须是:从事博物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技术和管理经验者;或与文物、考古和博物馆业务有关的助理馆员以上的专业工作者;讲师以上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者;在省—级刊物发表有关文博专业的文章两篇以上者;热心文博事业的管理干部;对文博事业有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四)团体会员必须是:我省文博单位或热心支持我省文博事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介绍或所在文博单位推荐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三)免费或优先获得学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四)参加学会主办的各种活动;
(五)免费参观省内各博物馆、纪念馆。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学会的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
(三)总结和介绍文博工作经验,撰写或编译有关文物博物馆学的文章和资料,向会刊投稿;
(四)交纳会费。
第十二亲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两年以上未能与学会保持联系的会员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被依法剥夺公民权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者,学会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一人、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文化厅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文物事业经费补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广东省文化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文化厅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文化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文化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消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文化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观信息
广东省文物博物馆学会秘书处设在广州市水荫横路1号二楼。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3 16:20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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