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物保护基金会(Guangdong Foundation for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简称GFCHC)创立于1994年,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由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公募性公益基金组织。
理事成员
理 事 长:任志录(法人代表)
副理事长:吴强华崔勇
秘 书 长:王晓君
理 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 骥王晓君 任志录 吴强华
邱立诚 唐际根 康 典 崔 勇 黄 静
监 事:(按姓氏笔画排列)
吉笃学郑运霞
建设宗旨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筹措文物保护资金;资助文物保护项目;促进文物合理利用、价值研究与展示传播;参与文物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联络文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推动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共享成果;创新民间流失文物保护方式,推动非国有博物馆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大湾区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共建人文湾区。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文物保护基金会。英文名:Guangdong Foundation For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缩写:GDCHC.
本基金会募集的地域范围:国内、外。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筹措文物保护资金;资助文物保护项目;促进文物合理利用、价值研究与展示传播;参与文物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联络文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推动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共享成果;创新民间流失文物保护方式,推动非国有博物馆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大湾区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共建人文湾区。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来源于政府捐助。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广州市水荫四横路32-34号演音大楼B座九楼,邮政编码:510075。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七条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涉外活动和设立专项基金时,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本基金会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党风建设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本章程具体要求如下:
第九条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资助文物保护修缮及文博领域相关公益活动;资助海内、外流失文物的征集,加强文博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资助文博领域科研学术成果宣传推广;开展文博领域相关志愿者服务。
(一)资助可移动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及其创新。
(二)资助文博单位展览展示及其创新。
(三)资助历史、考古、博物馆等领域的理论、学术研究项目及资料出版。
(四)资助海内、外流失文物的征集。
(五)资助国内、外文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六)资助文博领域的公益性讲座、教学和培训。
(七)促进培育社会文保组织和志愿者服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公众参与度。
(九)组织评选并奖励本地区对文物保护有重要贡献的机构与个人。
(十)其他捐赠人特别指定并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项目。
(十一)承办政府委托项目。
(十二)举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常务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在任理事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选举、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2/3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五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罢免、增补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三)聘用、解聘秘书长;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募捐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募捐项目的审批;
(六)单项投资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活动的项目审批;
(七)审议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基金会章程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单项投资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活动的项目审批;
(四)募捐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募捐项目的审批;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三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为
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各种宣传文物保护修复的相关活动,如展览、交流、讲座、培训、出版等;
(二)支持文物保护项目;资助对社会流散的珍贵文物征集;
(三)资助省内外和国内外文物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四)表彰对我省文物保护工作有重要贡献的机构与个人。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方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如有涉及违法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捐赠方式用于公益目的,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