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014年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是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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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一)编制、修订和管理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
(二)管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指导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建设工程造价标准规范,计价通则,计价定额,计价指标,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等构成。
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和市、县(区)补充性计价依据组成。
第七条 县级以上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适时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管理措施。
第八条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建筑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编制、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每3至5年组织编制、修订和发布省工程计价依据。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及时编制或者修订补充性计价依据,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工程造价主管机构。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本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制度,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
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建立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完善省工程造价方法库、数据库,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依照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规划,收集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立项至竣工验收环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信息;根据本地市场价 格行情,每1到3个月编制、发布本地工程造价信息,并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第三章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招标人、投标人、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编制本单位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依据估算指标等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依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和初步设计文件等编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期间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第十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综合定额、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等编制。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最高投标限价由招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定额、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和常规施工方案,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上调或下浮。
第十六条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企业定额、施工现场情况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结合企业成本、市场价格以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风险费用等编制。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照省施工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相关事项,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方法及合同工程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影响合同价款情形之一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变化;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
(三)工程变更;
(四)发包方更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五)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结算由发承包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投标文件、标准规范、综合定额、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等有效文件编制或者核对。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编制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文件。
(二)国有和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核对意见。其他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书面答复 承包人;对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与承包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结算文件,并向承包人提出结算文件核对意见。
(三)需要承包人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对意见中一次性提出,承包人应当再次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后应当通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复核,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承包双方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第三十二条规定签章、确认结算文件。
对核对或者复核结果部分有异议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对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有异议部分协商不成的,可在接到核对或者复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调解,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争议。
合同未约定的,第(一)、(二)、(三)项办理时限为28日。
第二十一条 办理结算期间,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多次提出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结算文件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对结算文件提出复核。
未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处理办法:
(一)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4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结算文件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认可。
(二)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逾期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三)承包人收到结算文件核对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允许调整概算的,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在调整概算批复前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第二十二条 应当报送政府相关机构审核的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审核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政府审核机构出具审核结论性文书的时限,最长可延期30日。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要求缩短施工工期、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优良的,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增加的费用计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内,但施工工期不得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提前竣工费、优质工程费最高均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5%。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和费用。发包人不得以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规避自身风险。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或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5%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造价员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负责本次计价活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
第二十七条 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制度。鼓励委托同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保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质量,严格控制质量偏差。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10%、5%、5%。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必须符合下列签章规定:
(一)编制、复核、批准人共同签名,三者不得为同一人,编制、复核人应当同时盖执业印章;
(二)法人单位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三)委托编审的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章。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
(二)转包承接的咨询业务;
(三)出具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四)低于标准80%收费、给予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四)签署虚假建设工程造价文件;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
(六)在执业中实施商业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存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编制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书面答复。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名单、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对各类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查处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三者结合的诚信管理体系,以及从事工程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 用档案制度,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共享制度。
市、县(区)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等信息。
建设单位应当自确认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概算价、预算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及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并上传至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工程计价依据、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
(二)违法审核、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查处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计价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公布从事工程计价活动单位和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法第三十条第(三)至第(五)项规定的, 并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违反第二十八 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规定的,并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并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 四条第(三)至第(七)项规定的,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是指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等全过 程或者若干阶段建设工程造价文件,包括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报价、投标报价、进度款,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工程造价文件的行 为。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50%及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8年7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施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企业市场行为,近日,清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在建设大厦组织召开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宣贯会,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站长、造价管理科长等专家对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46家相关企业负责人,该市住建、代建、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人参加会议。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于2014年9月22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第205号省长令发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粤府205号令)。为使相关部门特别是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站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更好地掌握粤府205号令的各项要求,会上,省造价站专家对新版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各参会人员分别就建设工程造价文件质量偏差率、县(市、区)如何执法等疑问,与省站专家进行了互动交流。粤府205号令的施行,标志着广东省造价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具体表现为:
一是丰富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内容。粤府205号令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活动、从业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与1998年省政府令第40号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相比,由原来的29条款扩充至45条款,涵盖内容更广、更深。据省造价站专家介绍,粤府205号令是省政府出台的信息量最大的规定之一。
二是明确建设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机构职责。205号令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是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粤府205号令对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造价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进行界定。通过明确建设工程造价执业各方责任,加大造价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提高造价行业自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四是工程造价管理更符合市场发展需要。为最大限度简政放权,给建设工程造价企业“松绑”,从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到结算整个造价行为过程,由原先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的方式,转变为备查备案的方式,减少前置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激发了市场活力。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市住建局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力度。为了防止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粤府205号令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不得出现低于标准80%收费、给予回扣等行为。
五是提升造价信息化管理水平。205号令要求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水平。目前,清远市与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建的清远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管理信息系统已完成搭建工作,并于2014年8月1日进入为期5个月的试运行阶段。在系统开发运行的过程中,该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积极推进造价管理信息化工作。一方面,积极开展建设工程造价企业诚信行为记分和诚信信息公示工作。2014年4月1日,修订完善并公布了《清远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标准》,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的诚信执行定量分值的信用考核评价。建立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企业诚信档案,进行动态监管工作,现已建档的企业38家,其中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8家。另一方面,加强造价成果信息化工作。抓住行业服务重点,整合资源,积累完整的造价成果基础资料,通过将建设工程造价概算、预算、结算等文件备查备案,汇总上传到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电子平台,并发布如各类型建设工程单方造价、造价指标等信息,以满足社会和政府部门对造价信息的需要,更好地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参考资料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2014\u5e7410\u670827\u65e5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造价信息网.2015-06-12
最新修订时间:2023-09-26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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