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女书法家协会,成立于2011年3月5日。协会将组织相关艺术研究、创作、学术经验交流和联谊、活动策划及相关文化产品制作;组织举办培训教育;展览、咨询服务及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搜集、发掘、收藏民间相关书法艺术(工艺)品,收集、研究、整理民间艺术的有关资料,修复、保护珍贵及濒临失传的民间艺术品。
发展过程
协会成立
2011年3月5日,在广东省妇联、广东省民间管理局总会支持下,全省21个地区137名省书协女代表出席广东省女书法家协会成立代表大会。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全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书协章程、选举理事会成员以及第一届常务理事,这标志着广东省女书法家协会正式成立。
社团宗旨
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我省女性书法的创作水平,为继承和发展的优秀传统文化,为建设工地文化强省,构建和谐社会,振兴岭南书坛,繁荣我省的书法事业作出贡献。
理事成员
第一届常务理事
刘兰妮、陈佩霞、张晓彤、黄印珠、曾蔼庄、孙秀华、梁江萍、吴美施、杨雪梅、林敏玲、
黄小娥、蔡瑞云、王永苗、徐 洁、崔青云、叶健华、陈爱弟、彭捷、韩红、卢锦霞、
邓军、卢晖、谢珊珊、胡善兰、麦金玲、崔慧洁、张巧容、李海舒、梁翠萍、庞春燕、
黄青、黄惜华、张丽茜、谢文英、刘妙凤、廖丽莉、戴慧敏
协会主席
蔡瑞云
协会副主席
王永苗、卢晖、刘兰妮、陈佩霞、张晓彤、林敏玲、黄青、梁江萍、彭捷、韩红。
协会秘书长
梁江萍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女书法家协会(简称广东省女书协),英文译名为:Female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China。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东省女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理论家、书法教育工作者等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女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
第三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遵循“坚持传统,鼓励创新,多种风格”的创作规律;坚持“发展是协会工作的第一要务”这一主题,不断提高我省女性书法创作水平,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为建设广东文化强省,构建和谐社会,振兴岭南书坛,繁荣我省的书法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并接受省妇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并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陵园西路17号广联礼堂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书法艺术的特点组织并举办书法展览、书法评奖,鼓励出精品、出人才,培养有创作实力的书法家队伍,不断提高我省书法创作水平。
(二)开展书学研究活动,提倡不同观点的学术交流与争鸣,推动书法理论的深入和书法艺术的健康发展。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书法培训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培养和发现人才,不断扩大我省书法队伍。
(四)加强与国内外书法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友谊,互相学习、推动书法事业的发展。
(五)搜集、发掘、收藏民间相关书法艺术(工艺)品,收集、研究、整理民间艺术的有关资料,修复、保护珍贵及濒临失传的民间书法艺术品。
(六)编印会刊,反映国内外、省内外书法动态,使其成为联系会员的纽带。
(七)对我省书法事业作出重大贡献者,成绩优异的团体会员,成绩卓着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到基层采风,提高思想和专业素质,以艺术形式开展爱国拥军活动。配合党、国家的中心工作,举办笔会等活动,为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捐赠书法作品,树立书法家的高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九)积极、慎重地发展会员、不断壮大我省女性书法队伍,积极向中国书协推荐申报已具备中国书法家协会入会条件的本会会员。
(十)在本会业务范围内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我省女性公民以及外省籍在我省工作三年以上,有固定工作者,经所在地团体会员推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作品参加本会主办的全省性书法、篆刻作品展览,以及中国书法家协会、广东省书法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或全省书法展览入展、入选计两次者;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性刊物发表理论文章二篇以上者;
3、从事书法教育、书法编辑工作具有显着成绩者;
4、从事本会团体会员的主要组织领导者或对开展书法活动作出较大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申请团体会员的单位,须提供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文件和有关资料;
(四)个人申请入会者须有两名会员介绍,由所在地团体会员推荐,提供两件作品,两张二寸登记照片和有关符合入会条件的复印资料;
(五)由本会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六)外地迁入我省的各省书协会员、中国书协会员,愿意加入本会的,凭个人申请、原书协证明和会员档案资料。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会会员有关待遇和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珍惜本会荣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每三年交纳一次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要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法犯罪、触犯刑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中共广东省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副主席由省妇联党组提名,常务理事会任命。理事会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新当选主席年龄不超过63周岁,新当选副主席、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妇联审查并得到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会长或秘书长可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荣誉理事等荣誉职务,由理事会推举或聘请。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妇联和事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妇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妇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妇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