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内蒙古商会
广东省社会民间团体组织
广东省内蒙古商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民间团体组织(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号:粤社证字第1209号)。商会的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会指导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新蒙商联合会。
机构简介
广东省内蒙古商会是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民间团体组织。商会的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会指导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新蒙商联合会。
商会作为促进蒙、粤两地经济和文化合作的桥梁之一,旨在凝聚在粤蒙籍企业家力量,协助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区域间经济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提高在粤蒙籍企业家参政议政水平;积极开展社会慈善事业;为蒙粤两地企业家搭建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强强合作的平台,鼓励与培养社会优秀企业团队,为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近两年,在两地政府的大力推动下,两地的合作交流更加频繁,广东资本在蒙迅猛扩张,内蒙在粤企业发展规模迅速扩大,呈现出资本与资源、投资与商贸合作并举的良好势头,为两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仅2011年,商会就多次组织广东知名企业到内蒙投资考察、签订合作意向书,并积极为内蒙政府在粤寻找合作项目提供大力支持;其次,商会在企业互动、多方信息共享、产品推广宣传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企业间的强强合作搭建了非常便利的桥梁;同时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做了大量的慈善工作,为湖南、内蒙贫困儿童捐资助学伸出了援助之手。
2012年6月16日,商会召开了一届二次会员大会,严格按照《广东省内蒙古商会章程》和《广东省内蒙古商会选举办法》执行操作,高票选举产生了商会第二届会长。商会将在会长马瑞光先生和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带领下,走向更加宽广的未来。
商会章程
广东省内蒙古商会章程
(2010年5月27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广东省内蒙古商会
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Province
英文缩写为IMCCGP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广东省内的内蒙古籍人及内蒙古籍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经广东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在广东省境内开展工作的,以促进省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非营利、联合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全省、全国、乃至全世界蒙商,弘扬蒙商文化,打造蒙商品牌,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两地经贸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增强蒙商各企业间感情交流、凝聚人心,整合各方资源、汇聚信息技术、利用组织优势,团结大家,塑造整体形象,实现更好的发展。
第四条 商会接受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新蒙商联合会的业务指导与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的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2号国贸大夏29楼291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业务范围
(一)搭建、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市场、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和谐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发展在广东省的企业和在省外的内蒙古籍企业,以及在内蒙古学习、生活过,受到蒙商文化熏陶的企业之间的紧密合作与交流。
(三)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为广东省和内蒙古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促进企业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交往活动,与海内外蒙商研究团体和内蒙古籍企业建立友好往来联系。
(五)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六)提供金融、法律、管理等有关法规及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促进蒙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七)与有关部门共同办好蒙商大会和蒙商论坛,促进旅游、商务等事业的发展。
(八)开展对蒙商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加强对外宣传与交流活动,弘扬蒙商文化,发扬蒙商精神,打造新蒙商品牌,为促进内蒙古的繁荣昌盛而努力。
(九)促进、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诚信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十)接受两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商会会员为内蒙古籍人士及内蒙古籍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和自愿加入本会的团体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的范围及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经营状况良好;
(四)在广东省的著名蒙商企业;
(五)国内外从事蒙商研究的机构;
(六)各相关的社会团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核发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可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六)在企业发展中,可以获得本会会员单位之间提供的服务平台;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四)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的标准:
1、会 长 单 位(100000元/年)
2、常务副会长单位(30000 元/年)
3、副会长单位 (20000元/年)
4、常务理事单位 (10000元/年)
5、理 事 单 位 (5000 元/年)
6、法人企业会员 (3000 元/年)
7、一般企业会员(1000 元/年)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通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商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可聘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与蒙商有密切联系的优秀企业家、非企业界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为本会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名誉职务不具有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商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制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合理比例。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议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商会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监事、常务理事、理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会员(或会员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 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在民主协商和广泛征求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有多个会员联名推荐的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1/3)。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商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及报酬;
(五)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五条 商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始创商会会长(创会会长)任期为2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应报经社团登记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 任职, 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 任职。
第三十九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召集、主持本地区办公会议;
(二)审议、表决秘书处提出的重大事项;
(三)执行常务办公会议通过的事项;
(四)提名、推选地区内商会负责人;
(五)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日常工作;
(二)检查、监督会员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通报商会秘书处。
(三)代表本行业与有关机构、有关领导及国内外同行进行交流和沟通。
(四)代表本会出席各项活动,参与座谈和接待。
(五)办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商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产生,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商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常务理事、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1、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常务理事、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理事原单位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继任人选,向全体会员公告,同意变更的,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2、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应经理事会追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3、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变更或增补,须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本会可根据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常务理事;
(1)增补监事、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全体会员公告,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2)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向全体理事公告,由理事会选举确认。
(3)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向全体会员公告,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确认。
未提出变更、增补申请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四十五条 商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商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商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商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商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商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一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二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11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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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机构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