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内部控制协会(Guangdong Enterprise Institute for Internal Controls, GEIIC)成立于2013年10月,经广东省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接受省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组织目标
本会的宗旨是积极探索内部控制的新路子,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内部控制法规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在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加强宏观协调和管理服务;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学术研究、经验交流、技术推广、咨询服务、宣传和培训等活动,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加强内部控制工作宣传,扩大内部控制的影响,维护内部控制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控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控制队伍素质的提高。不断提升本会的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努力推进内部控制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广东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业务范围
(一)宣传、推广和普及行业知识;
(二)编辑出版行业报刊、书籍等;
(三)提供内部控制咨询等中介服务;
(四)培训内部控制发展需要的人才;
(五)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理论和实务研究;
(六)开展国内、国际及港澳台交往活动;
(七)促进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和标准;
(八)开展调查研究、人才交流、会展活动。
组织结构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广东省企业内部控制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EnterpriseInstituteforInternalControls缩写为:GEIIC。
第二条广东省企业内部控制协会是由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介组织、行业协(学)会、大专院校、部队、政府相关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志于推动内部控制规范发展的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并经广东省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积极探索内部控制的新路子,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内部控制法规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在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加强宏观协调和管理服务;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学术研究、经验交流、技术推广、咨询服务、宣传和培训等活动,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加强内部控制工作宣传,扩大内部控制的影响,维护内部控制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控制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控制队伍素质的提高。不断提升本会的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努力推进内部控制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广东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省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146-150号第三层7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六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应用指引的精神,促进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和标准。
(二)宣传、推广和普及行业知识,编辑出版行业报刊、书籍等,组织咨询服务、人才交流、会展活动。
(三)针对内部控制理论和实践发展中的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规范内部控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内部控制发展的不同阶段,研究内部控制工作方向,推动内部控制科学发展。
(四)培训内部控制发展所需要的人才。组织内部控制业务培训,建立职业道德准则和开展后续教育,推动内部控制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内部控制技术职称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升内部控制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理论和实务研究,提供技术支持;总结、交流和推广内部控制工作经验;办好协会会刊及协会网站。
(六)受理审批和管理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提供内部控制咨询等中介服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业内、外部关系。
(八)开展国内、国际及港澳台交往活动,促进内部控制领域的合作。
(九)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从事内部控制相关活动的机构;
(四)积极支持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事业发展。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五年以上从事内部控制相关活动的管理经验;
(四)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同级别技术资格;
(五)积极支持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事业发展,公众形象良好;
(六)由两名现任理事或监事推荐。
第十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个案处理;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本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书刊、资料、网站等资讯服务;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教育、培训、考察活动;
(六)向本会申请合法保护权;
(七)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会员服务;
(八)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向协会提供信息资料,撰写学术论文和工作经验材料,主动反映有关情况或提出建议;
(四)维护协会形象和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缴交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3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规、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协会单位会员的理事因有职务变动等情况,可由该单位建议更换理事人选,并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根据需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内部控制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一次。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员单位缴纳标准:1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缴纳标准:3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缴纳标准:5000元/年;
(四)副会长单位缴纳标准:1万元/年;
(五)常务副会长单位缴纳标准:2万元/年;
(六)个人会员缴纳标准:100元/年。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2013年10月23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