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组织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版本,开展政府法制工作和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交流等职责交给省人民政府法制研究所。
(三)加强依法行政中涉及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指导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组织编制并实施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审核、修改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立法解释工作。
(三)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审查行政执法队伍主体和人员的执法资格,核发、监督使用本省《行政执法证》,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
(四)负责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法律审核,承担省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责任,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监督、指导全省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核及清理工作。
(五)办理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务,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六)负责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承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法律顾问事务,代理省人民政府民事诉讼事务。
(七)指导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指导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及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9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人事处(与监察室、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拟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规划草案;指导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编纂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监察、纪检和党群等工作。
(二)行政法制处。
承办政府自身建设、教育、科技、监察、国土资源、文化、卫生、审计、外事、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旅游、法制、侨务、台务、港澳事务、档案、保密、参事、地方志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三)经济法制处。
承办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证券、海关、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外经贸、国有资产管理、统计、物价、工商、林业、海洋渔业、人民防空、气象、海事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四)社会法制处。
承办民族宗教、公安、国家安全、军事、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电信、邮政、工会、残疾人权益保障、防震减灾、应急、信访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五)行政执法监督处(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
推动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承担行政执法队伍主体和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及本省《行政执法证》核发、监督使用等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权核准、界定和公告,行政执法投诉和争议协调等工作;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
(六)行政复议一处(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受理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取证等工作;起草、发送行政复议文书,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行政复议二处。
代理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务,承办向省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监督、指导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的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分析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等工作;研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八)规范性文件审查处(与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处合署)。
承办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工作;负责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法律审核,承办省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监督指导全省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核和清理、编纂工作,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负责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承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法律顾问事务;代理省人民政府民事诉讼事务。
(九)依法行政指导处。
拟订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配套制度;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法制监督工作;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议。
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5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纪检组长),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8名。
政务公开
为更好地为公开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办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我办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范围
我办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我办门户网站查阅。
(二)公开的方式
我办主要通过门户网站,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我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我办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我办秘书行政处,详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受理方式
向我办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从我办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表》应填写完整,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受理机构办理申请人的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我办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将按照本省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政务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为公开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办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我办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范围
我办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我办门户网站查阅。
(二)公开的方式
我办主要通过门户网站,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我办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我办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秘书人事处
受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受理方式
向我办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从我办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表》应填写完整,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附件2)。
受理机构办理申请人的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我办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将按照本省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