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电子支付协会
介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民间社团组织机构
广东省交通电子支付协会(GDTEA)成立于2006年12月5日,是介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民间社团组织机构。协会由广东省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集团联同50家交通电子支付行业领军企业及个人共同发起,经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成立,是国内第一家,也是广东省唯一的交通电子支付协会。
组织介绍
广东省交通电子支付协会(GDTEA)成立于2006年12月5日,是介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民间社团组织机构。协会由广东省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交通集团联同50家交通电子支付行业领军企业及个人共同发起,经批准成立,是国内第一家,也是广东省唯一的交通电子支付协会。
广东省交通电子支付协会凝聚交通电子支付行业集体智慧,搭建融合“资讯”、“研究院”、“市场”、“服务”于一体的全方位资源平台,协会整合优势资源,以推动交通电子支付行业与会员企业发展为核心目标。协会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各高速路段/城市停车场/运输公司业主、电子支付运营机构、电子支付服务商、系统集成商、投融资机构等的战略合作,为行业网罗产业扶持政策、技术情报、市场需求信息、金融资本运营等核心资源,集成匹配行业需求的精准服务,协助企业发展,促进行业合作。
核心价值:服务行业、助力创新、搭建平台、互惠互助
办会理念(四大基石):深耕行业、合作共享、标准服务、创新引领
以深耕行业为服务基础,奠定专业形象以及行业权威地位。
以合作共享为价值导向,顺应全行业融合趋势服务于行业。
以标准服务为服务特色,打造产品化服务提升会员忠诚度。
以创新引领为发展愿景,推动政策指引促进行业创新创造。
协会职能
搭建平台:
协会致力于为行业提供集“资讯交流”、“供需对接”、“技术合作”于一体的全方位资源平台。通过开展技术交流、高层对话、产品检测、项目评审等行业内交流平台,促进产业链合作;结合平面杂志、门户网站、论坛沙龙等开放式平台,向全国乃至世界传递广东电子支付行业的实力水平和企业形象。
服务行业:
通过开展行业调研,为政府部门提供制订行业发展战略的有力依据,从而为行业企业争取更好的政策,带动行业集群效应,打造“广东交通电子支付”品牌影响力;与各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建立联系,加强产学研交流合作;引入投融资机构,促成产业与资本的精准对接;与行业媒体、权威自媒体人士紧密合作,宣传和推广行业政策、行业企业,扩大行业影响力;搭建广东交通电子支付产业与其他省市对接的平台和窗口,推动省际间产业合作。
服务会员:
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四大基石”服务理念为立会之本,为会员企业创造各种合作机会。协会作为会员根本利益与行业整体利益的代言人,通过开展行业调研、了解并及时响应会员企业切身需求,借助协会各种资讯平台、沟通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本行业企业的总体利益诉求。协会建立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运营商、解决方案提供商、生产商与终端用户的沟通渠道,推动会员企业市场拓展与技术应用
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广东省交通电子支付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Transport E-payment(electronic-payment) Association ,缩写:GDTE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从事交通电子支付产业的科研、设计、研发、生产、运营、服务和应用单位(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停车场管理单位等)以及交通电子支付产业的行业专家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广东交通电子支付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1301室:
秘书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路310号智汇park创意园SOHO OFFICE 6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交通电子支付行业主管部门,对交通电子支付行业进行管理,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建立交通电子支付行业服务规范、服务承诺和标准;
(二)促进各区域之间交通电子支付互联互通,推进建立统一的跨平台互联技术标准,推广先进的电子支付技术和标准;
(三)建立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渠道,协调规范全省交通电子支付运营商、应用单位和用户的关系,畅通行业信息交流平台,维持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收集和反馈交通电子支付用户意见和建议,协助交通电子支付运营商、应用单位共同提高电子支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协助会员单位梳理自身科研业务,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科研创新项目申报,帮助获得政府扶持资金,降低研发成本,推动行业创新;
(六)组织参加国内外有关行业的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举办行业研讨会、沙龙,构建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领域跨界交流机制,举办新技术新产品推介会等;
(八)主办会刊《交通电子支付》、门户网站等,构建以杂志、微信、微博、网站四位一体的宣传平台,推广交通电子支付新技术应用,宣传协会及其成员单位;
(九)协助企业与资本对接,引导行业与资本进行产融结合;
(十)办理政府部门交办的有关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工作,积极申请、申办国家级/省部级行业软硬件产品检测中心,承接政府关于电子支付设备检测或软件入网检测的采购服务;
(十一)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托,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一)会员单位由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
(二)会员单位分为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观察员单位五类。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意愿加入本协会,并提出入会申请;
(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单位或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广东省内;
(四)从事交通电子支付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团等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二)提交有关单位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简介、法人代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资金等;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普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的权利
1.拥有会员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3.免费在协会杂志、网站、微信等平台进行宣传;
4.获取协会提供的各种行业资讯;
5.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普通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及各项相关决定,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2.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声誉;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协会反映公司经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单位的权利
1.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全部权利;
2.参加章程、标准修订;
3.优先获取本协会的行业资源,优先享受牵线搭桥等会员服务;
4.参与协会理事会会议,对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进行审议;
(二).理事单位的义务
1.承担普通成员的全部义务;
2.按规定对本协会的章程、重大事务进行表决投票的义务;
3.执行理事会议决议;
4.履行本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副会长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副会长单位的权利
1.享有理事单位的全部权利;
2.参加常务理事会议,对协会有关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检测中心申报、递交政府报告等重大议题进行研究讨论,参与协会有关跨界交流、战略合作等工作;
3.组织参加以本会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
4.在政府项目中获得协会重点推荐;
5.在本会的媒体宣传平台宣传副会长长单位标志标识;
6.对本会或行业发展的重大决策具有参与权;
7.在协会会长/秘书长授权下,可代表协会出席行业会议并做演讲;
8.可推举代表担任本会的副秘书长,由协会会长或秘书长认定;
9.可推举代表竞选本会的副会长,由理事会表决认定。
(二)副会长单位的义务
1.承担理事单位的全部义务;
2.协助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
3.积极推荐会员加入本协会。
第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的权利
1.享有副会长单位的全部权利;
2.享有对本协会发展的所有重大事件的决策权;
3.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4.可推举代表担任本协会的秘书长,由理事会表决认定;
5.可推举代表竞选本协会的会长,由理事会表决认定。
6.指导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的义务
1.承担副会长单位的全部义务;
2.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会员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会费;
第十五条 观察员制度
(一)为帮助行业企业更深入了解本协会运作模式和服务质量,特制订观察员制度;
(二)观察员单位由企业发出申请,由协会领导审批同意成为观察员单位,免费期一年,不可续期;
(三)观察员单位的权利
1.一年内免费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2.一年内免费在协会杂志、网站、微信等平台进行宣传;
3.一年内免费获取协会提供的各种行业资讯;
4.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
(四)观察员单位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及各项相关决定,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声誉,保护本协会的成果;
3.协助本协会进行行业调查。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会员资格将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需收回会员证,所交会费不予退还。
(一)转行或倒闭,被工商部门撤销从业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或被权威媒体曝光纳入黑名单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对协会工作予以抵制,或四处诋毁协会声誉的;
(四)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的;
(五)会员在提交书面申请至秘书处,要求退出本协会的,30个工作日后将自动退出本协会;
(六)会员在接到本协会缴费通知后,1年内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简称“会员大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分为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等职务。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具体时间由理事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方式。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或监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1名,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若干组成。会长由常务副会长单位推荐,副会长由副会长单位或以上单位推荐,理事由理事单位、会员单位推荐产生。[l3]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会议;
(二)监督协会领导及会员单位依照协会章程、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三)对协会的依法办事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四)应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l6]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l7]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协会创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会费按照本章程制定的标准收取,会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交通电子支付行业主管部门,对交通电子支付行业进行管理,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建立交通电子支付行业服务规范、服务承诺和标准;
(二)促进各区域之间交通电子支付互联互通,推进建立统一的跨平台互联技术标准,推广先进的电子支付技术和标准;
(三)建立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渠道,协调规范全省交通电子支付运营商、应用单位和用户的关系,畅通行业信息交流平台,维持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收集和反馈交通电子支付用户意见和建议,协助交通电子支付运营商、应用单位共同提高电子支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协助会员单位梳理自身科研业务,组织会员单位进行科研创新项目申报,帮助获得政府扶持资金,降低研发成本,推动行业创新;
(六)组织参加国内外有关行业的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举办行业研讨会、沙龙,构建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领域跨界交流机制,举办新技术新产品推介会等;
(八)主办会刊《交通电子支付》、门户网站等,构建以杂志、微信、微博、网站四位一体的宣传平台,推广交通电子支付新技术应用,宣传协会及其成员单位;
(九)协助企业与资本对接,引导行业与资本进行产融结合;
(十)办理政府部门交办的有关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工作,积极申请、申办国家级/省部级行业软硬件产品检测中心,承接政府关于电子支付设备检测或软件入网检测的采购服务;
(十一)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托,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参考资料
社会组织查询.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2006-12-05
广东省交通电子支付协会章程.智能交通-慧谷-交通电子支付门户.2016-02-03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1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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