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产力发展研究会(Guangdong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Productivity Development,GDRAPD)是根据
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省
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由广大从事
生产力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组成的学术研究性社团组织,其主要工作任务是进行生产力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为社会各界提供决策智囊和咨询服务。
简介
广东生产力发展研究会自1989年成立以来,始终以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指导,以“提高广东生产力水平、提升产业和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为工作目标,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工作。
研究方向
广东生产力发展研究会积极承担并出色地完成了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专项课题研究任务,研究过的主要课题有:邓小平经济思想研究、再造广东发展新优势综合研究、市场经济与产权制度改革研究、粤港澳经济合作研究、邓小平科技观和广东生产力布局研究、广东技术创新问题研究等,先后取得了一百五十多项研究成果,有上百篇论文著作分别在国家级和省市级刊物发表,多项研究成果被省、市领导及有关部门采纳。近年来,广东生产力发展研究会根据国家宏观战略调整的需要,在实施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探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课题研究工作中,围绕如何实现经济发展由要素驱动型转变为创新驱动型,如何增强要素的创新能力,为进一步增强广东的自主创新能力、继续做大做强做优广东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决策咨询服务。开展了区域经济发展、产业集群发展、创建创新型企业、城镇化技术集成应用,以及省、市、县、镇的“十一五”发展规划等专题研究,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得到了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充分肯定。在理论研究的同时,研究会还积极开展各种实践服务工作,为各级政府制定区域及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研究和投资分析研究、开展产业专题研究、开展与境外机构及兄弟省市的学术交流活动、开展广泛的信息咨询与人才培训服务活动。研究会坚持办好“一刊一网一论坛一报告厅一技术平台”,即定期编辑出版《发展前沿》(月刊),建设好“广东发展研究网”,每年举办“广东生产力发展论坛”,定期举办生产力报告厅及搭建技术信息平台等,加强理论研究、促进信息交流、提升会员服务,得到了有关领导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业务范围
课题研究
开展广东生产力发展研究,总结和探讨广东生产力发展的经验,研究探讨广东生产力发展战略,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有关学术鉴定。
政务顾问
依托广东发展研究网、《发展前沿》为广东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各类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
合作交流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创新,推动生产力理论发展,加强与其他相关学术团体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举办广东生产力发展论坛。
企业咨询
打造生产力报告厅和广东中小企业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品牌、科技、经贸等培训、申报等服务。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生产力发展研究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为从事生产力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咨询服务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马克思主义,
毛泽东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探索生产力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而服务。
第四条 我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改革这个中心,独立运作,更加贴近市场、贴近企业、贴近政府,实现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会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本会接受广东省政府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大院8号楼5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广东的具体实际,组织本会会员和联合有关的研究机构以及有志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界人士,研究生产力的理论、生产力发展战略、策略、方针、政策和方法,探索发展广东生产力要素的途径、对策。
(二)接受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课题。提出发展生产力的建议,论证各项方案的可行性。
(三)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咨询服务,传播、交流生产力发展的经验和信息。
(四)主办、参与国内有关生产力发展的学术交流和人才培训;推荐、评选优秀的研究成果;编辑发行本会《广东生产力》和《会员通讯》;举办生产力发展研讨会和研修班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副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五)监管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理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工作的需要,并经会长同意,确定秘书处内部机构免中层干部,聘用或者辞退秘书处工作人员。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监管本会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执行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观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22日本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