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文学会成立于1979年,其原名为
中国天文学会广东分会,1999年改为广东天文学会。学会的宗旨是开展天文科学研究,普及广东天文事业,在广大群众中宣传科学,破除迷信,在广大青少年中普及天文知识,树立科学思想。
学会简介
学会成立之初,其会员来自具有本科学历以上和高级职称的天文科技工作者、天文教育工作者和天文爱好者。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天文普及的需要,他们扩大了吸收会员的范围,凡是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具有专科学历以上的人均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目前,该会共有会员200多名,他们遍布
广东省。
组织机构
广东天文学会设有理事会,理事会是该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该会的第一任理事长是
中山大学的卢文教授;第二到第四任理事长是
华南师范大学的钟集教授,副理事长是华南师范大学的魏立真教授、中山大学的崔世治教授、广东人造卫星观测站的张挥教授和暨南大学的易家强教授等;第五、六任理事长是华南师范大学的魏立真,副理事长是中山大学的崔世治、广东人造卫星观测站的张挥和暨南大学的易家强,林创家任秘书长、陈玲强同志任副秘书长;第七任理事长是华南师范大学的魏立真,副理事长是广州大学的樊军辉、华南师范大学的林创家。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林创家担任秘书长,谢献春、罗桂生任副秘书长;第八任理事长是广州大学的樊军辉、副理事长是广州大学的王洪光和暨南大学的彭青玉,华南师范大学的林创家,秘书长是
广州大学地理科学学院谢献春。下设研究部、组宣部、科普部和开发部,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办公地点在广州大学。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广州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广东省天文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广东省天文工作者和爱好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和繁荣我省的天文事业为宗旨,认真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天文工作者及相关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天文科学普及工作者,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学会接受广东省高教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学会的驻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进行有关天文学科发展的研讨和咨询:开展天文科普活动:推动天文教育,发现和推荐人才,表彰和奖励在各项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天文工作者、科普工作者和天文爱好者。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能参加本会活动,并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个人和单位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实验师以上技术职务(职称)或相应资格的天文科学人员;原则上取得学士学位或
同等学历并在天文工作领域作出一定成绩的人员;攻读天文及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特别优秀的本科生,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热心天文事业并为天文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干部和科普工作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会员入会须按本会规定办理入会手续,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及活动信息;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做好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退会者与会籍取消的会员证随即注销。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业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以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会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上采取不等额或等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规定的数额选举产生。当选理事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啊;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机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已经2003年4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