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是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拟定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全市市政设施、
公用事业、市容市貌、
环境卫生、
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责任。负责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等工作。
(四)负责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负责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工作。具体范围是: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排洪,除雪工作;指导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内停车场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组织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对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考核。
(九)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管理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与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燃气与天然气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平顶山市城市管理局(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管,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政务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提案议案办理、政务公开、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综治、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行政工作调度和政务督查;负责局对外宣传报道和政务信息工作;指导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办公自动化建设。
(二)政策法规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城市管理地方性条例、政策草案;负责城市管理和城管行政执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的审核、听证和备案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及报备工作。
(三)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推进全市城市管理系统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负责进驻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大厅窗口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服务等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四)市政设施管理科。
负责指导全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局系统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修和管理的计划协调和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市政设施养护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计划、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局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施工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负责建设工程质量评定、验收与交接;负责对局系统非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指导、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新建道路、桥柔、排水等市政设施及其他管线建设的移交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基础数据统计上报。
(五)市容秩序管理科。
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统筹协调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考评;负责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市区市容秩序专项整治和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内停车场管理工作;负责市建成区内城市家具”(包括阅报栏、公交站亭、报刊亭、站牌、路名牌等)的管理;负责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参与市区市场建设规划项目的审核;参与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性验收;参与涉及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城市交通秩序及市政府规定应由市城市管理局参与审定或备案的其他事项;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城市照明和景观亮化工作;负责大型活动及节假日城市照明和景观灯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服务保障工作。
(六)园林绿化管理科。
负责组织拟定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工作,拟定相关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和移植树木的审核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园、广场、单位庭院、居民小区园林绿化等达标验收、评比工作。
(七)环境卫生管理科。
组织、协调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考评;负责指导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负责环卫设施拆除及异地重建批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工作;负责垃圾处置(医疗垃圾除外)的行业管理;负责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的管理;组织协调城市清除冰雪工作。
(八)公用行业管理科。
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暖、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中水回用等公用行业的管理及指导工作,建立城市公用行业服务标准体系并实施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督导承担的城市公用产品质量检测、监管及信息发布等工作;指导城市节水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公用设施基础数据统计上报。
(九)综合监督科。
指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受理查处市级各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承担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相关部门执法衔接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管理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计划财务科。
负责制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专项经费的计划、使用、管理及监督;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市容、环卫、道路及设施有偿服务和服务性收费规定;负责各项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负责局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政府采购的计划、申报和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执法车辆、记录仪、服装、鞋、帽、标志标识等执法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档案、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理论学习;负责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管理行业的各类教育培训;负责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现任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