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科学技术局
平罗县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平罗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25号),制定本规定。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石嘴山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拟订全县创新驱动战略及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县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优先领域政策性建议。
统筹推进全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落实国家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自治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参与编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进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六)组织拟订全县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组织推进科技惠民、科技扶贫、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农村科技示范和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应用。
(七)负责全县科技成果的登记、鉴定、奖励、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以及推动科技园区发展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县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和科技保密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引进智力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事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全县科技创新奖励组织工作,组织申报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十三)完成县委和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自治区创新驱动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智力工作。
内设机构
(一)综合管理岗位。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保密、档案、宣传、信息、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公文核稿、内部督查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工作。
(二)工业科技服务岗位。负责工业及高新技术发展科技职能。拟订全县工业科技发展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市、县工业领域各类科技计划及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协调指导全县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工作。承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相关工作。组织企业申报自治区科技创新后补助计划项目。组织开展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自治区科技创新中心的创建工作。指导全县产学研科技合作与对外交流。指导全县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开展全县科技金融结合工作。负责科技军民融合发展工作。
(三)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服务岗位。负责农村及社会发展科技职能。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导农村科技进步、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推动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相关领域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创建工作,承担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相关工作。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承担相关领域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科技惠民工作。
(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服务岗位。引导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和单位整合科技、信息、资金、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负责科技特派员选聘、考核及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的实施、检查、验收工作,管理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
人员编制
县科技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本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25 01:24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