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平罗县机构改革方案》(宁党办〔2019〕25号)文件精神,新组建平罗县医疗保障局,制定本《规定》。
主要职责
一是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是贯彻执行自治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全县调剂平衡机制。组织实施全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全县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四是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
机构简介
组建平罗县医疗保障局。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县医疗保障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