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余
清代地方财政在上缴正项钱粮时额外提解给户部的银两
平余亦称“余平”。清代地方财政在上缴正项钱粮时额外提解给户部的银两。平余属于地丁附加。清代初期,各省解缴户部税银时,每1000两随解平余银25两,称“随平陋规”,由户部官吏分用。雍正元年至八年 (1723—1730),户部用平余银弥补巨额亏空。其后,平余银一半归户部,一半留地方。乾隆元年 (1736年),政府规定平余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为补助费,称为“养廉”。乾隆二年,四川巡抚硕色奏请于耗羡之外,每100两提解0.6两归公,以充各衙门之用,名曰平余。乾隆不同意,下令禁革。实际上明去暗存,且视同正款,终清之世,究未革除。
“平余”为清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一般来源于赋税的加派,亦有另立名目加征的。
清初,各省解缴户部税银,每一千两随解平余银二十五两分给户部的官吏,称随平陋规。
其后,户部与地方官吏协议共同分肥,解部减一半,余归地方。
1737年(乾隆二年),四川省在火耗羡余外,每银百两提解六钱,名平余,充各衙门使用。有的地方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所得溢额银两亦名平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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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6-14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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