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第九九回:“ 贾政 带了几个在京请的幕友,晓行夜宿,一日,到了本省。” 郑观应 《盛世危言·书吏》:“其刑名、钱谷幕友中,劣多佳少,往往亦把持公事,串通差吏,挟制居停,作威作福之处,不可胜言。”
清地方官,办事以幕友为心腹。幕友亦称
幕宾,俗称师爷,不属政府编制,由地方官自行聘请,故有“友”、“宾”之称。清官员,大多数由出身科场,刑名钱谷非素习,对素无渊源的属吏,亦不易推心置腹,只能延致精通刀笔的专门人员,为自己效劳,清名幕颇多,浙江绍兴籍者尤多,故俗有“绍兴师爷”之称。
分类 刑名幕吏(04,5`)(又称“刑名幕友”) 所谓“刑名幕吏”,是指在国家各政府部门、衙署中协助主管官员办理诉讼案件的书吏和幕友,其对实际司法进行控制和操纵。清朝的官员,绝大多数是通过“八股”式的科举考试而获得官职,对于国家的律法、刑名钱谷等具体事务并不熟悉,在涉及到具体案件的处理时,往往需要借助书吏和幕僚的帮助,因此,刑名幕吏就在实际上成为一种重要的职业。清朝的书吏受雇于官府,不是国家官员,没有品秩和俸禄,刑名书吏是最重要的吏职;幕友一般受雇于各级官员,以“私人幕僚”的身份为雇主工作,所以,一般幕友的身份要高于书吏。 清朝负责刑名案件的书吏和幕友,多是常年接触刑事案件的老吏员,或是经过专门学习、培训的专才,一般都精通律例,并有丰富的刑案经验和官场经验,对于科场出身的官员来说,是办理案件的重要帮手。实际生活中,许多案件的批词判语,都是出自幕友或书吏之手。刑名幕吏在司法中这种独特的地位,就成了他们操纵司法、上下其手的重要资本。由于清朝的书吏和幕友不拿国家俸禄,衙门的“工食银两”或雇主给的佣金又比较微薄,利用司法上的方便来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就成为大部分刑名幕吏的追求。因此,清朝司法的公正性又多受了一重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