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和一国国内立法所成立的,其有固定的组织、固定的地点和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机构,一般都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国际常设商事仲裁机构几乎遍及世界上所有国家,在业务范围方面也已涉及到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各个领域。影响较大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英国伦教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等。
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国内仲裁机构和专业性常设仲裁机构三种。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有1923年成立的国际商会下设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和根据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成立的“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股资争端国际中心属于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国内常设仲裁机构是设立在一个国家内的全国性仲裁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美国仲裁协会都是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专业性常设仲裁机构是设立于某行业组织内部,专门受理行业内案件的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