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永福,男,汉族,1956年5月出生,内蒙古
察右前旗人,1975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曾任乌兰察布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人物履历
1976年08月——1978年03月,在察右前旗礼拜寺乡学校任教;
1978年03月——1979年12月,在乌兰察布盟师范学校政史系学习;
1980年01月——1984年04月,在乌兰察布盟师范学校任教;
1984年04月——1994年07月,在乌兰察布盟盟委组织部工作,先后任组织部干部一科副科长、科长,组织部副部长;
1994年07月——1998年07月,任集宁市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1998年07月——2004年04月,任兴和县委书记;
2004年04月——2008年01月,任乌兰察布市委常委、秘书长;
2008年01月——2008年07月,任乌兰察布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8年07月——2013年01月,任乌兰察布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其间:2009年01月——2013年03月,兼任乌兰察布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13年01月——2017年01月,任乌兰察布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2017年01月,退休。
2018年07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人物事件
违规被查
2018年7月18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协原主席、党组书记常永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18年10月17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乌兰察布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常永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常永福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在工作录用、职务晋升方面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承揽工程、违规收受礼金、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侵占他人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常永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罪;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数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反规定,不正确履行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罪。
常永福理想信念、党性原则丧失,以权谋私、贪得无厌,退休后仍收受他人钱财,且在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常永福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25日,乌兰察布市政协原主席、党组书记常永福(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对常永福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政协原主席、党组书记常永福(正厅级)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常永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永福利用担任兴和县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市长、政协主席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在履行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7月1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二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乌兰察布市政协原主席常永福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一案。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常永福在任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市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市长、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16.9032万元;截至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常永福家庭财产和支出合计4041.6517万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责令其说明财产来源,仍有价值2469.8118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被告人常有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030.86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常永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常永福进行了最后陈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表示认罪悔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市人大、市政协的部分代表旁听了本案的审理。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开宣判
2020年6月12日,乌兰察布市政协原主席常永福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公开宣判,常永福获刑1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永福在任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委常委、秘书长、副市长,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1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常永福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对其折合2307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常永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1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