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圣罗马帝国的常设最高法院。1495年在沃尔姆斯帝国会议上决定成立。院长由皇帝任命,设立由议会批准的八名贵族和八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审判员也由皇帝任命,1521年定为五十名。以罗马法作为立法和审判依据。征收帝国捐税即“普遍的芬尼”(Gemeiner Pfennig),作为维持最高法院的费用。与之前属于皇帝私人性质的帝国高等法院(Reichshofricht)不同,它是帝国的官方法院,不再随皇帝迁移,有固定的地点,起初在法兰克福,1527年起在施佩耶尔,1693年起在韦茨拉尔。1806年随帝国的告终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