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校令
1886年日本颁的《学校令》
师范学校令,日本 1886 年 4 月颁布。为《学校令》之一。共 12 条。主要内容:规定师范学校是培养师资的场所,要求师范生须具备顺良、信爱、威重三种品质。师范学校分为高等师范学校和寻常(普通)师范学校两级。高等师范学校由文部省直辖,毕业生可担任普通师范学校校长、教师及中学校教师。普通师范学校由地方管理,各府县均需设置 1 所。
由地方政府提供经费,但预算须经文部大臣批准。毕业生可担任小学校长和教师。规定普通师范学校校长可兼任府县学务科长,师范学校应成为府县学政的中心。两级师范学校的招生、毕业生服务年限、学科课程设置、学生的公费待遇及教科书的使用等均由文部大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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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6-25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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