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回避
清代官员制度
师生回避是清代官员回避制度之一,即有师生关系的官员应该避嫌,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在同一府州县内任职等。
雍正七年(1729) 议准,乡会试考官取中之人,以外官额缺铨补者,为数甚多,不必回避。但中式阅文的同考官,乡试、会试合计不过数人,若取中之人为督抚司道,而考官适为下属,应令官小者回避。如考官外任督抚,其属官内有其取中者,应咨部存案,遇举劾时,于本内声明。考官外任司道,其属官内有其取中者,则应申报督抚存案。知府及直隶州知州与其所属州县官如有师生关系, 应令官小者回避。乾隆五十三年(1788)又定,乡会试考官、同考官及受业师生为督抚司道等官者,均令官小者回避。乾隆五十五年议准,督抚司道等官,其从前取中、受业之人,在下属任佐贰官者, 令其一体回避。嘉庆八年(1803)奏准,嗣后乡会试主试等官所取士子,虽执师生之礼,不必回避; 其外任官员, 概令照依京员之例,不必回避这类师生关系,以归划一。从此遂成定制,即乡会试主考等官与其所取中的士子不必回避,而受业师生关系则仍行回避。
参考资料
师生回避.中华文史网.2013-11-05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6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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