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新条例和新原则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来自习惯上的变化;有的来自
斯多亚派教义;有的来自判决书,尤其是来自大法官的文告。罗马大法官是有权维护和解释特殊诉讼法和向陪审团发布判决案件指示的高级行政官。
陪审团仅解决事实问题;全部法律争端要由
大法官裁决,一般说来,他的解释就成了未来判决类似案件的先例。因此一系列司法程序的建立,同后来英国的习惯法有某些相似之处。
罗马法达到其鼎盛阶段是在元首制时期。这种较晚的进步,部分是由于法律扩大到更加广泛的司法领域,既扩大到异地外来人的生活和财产方面,也扩大到意大利公民方面。但更主要的原因是这样的事实:奥古斯都和他的继承人授权给一些杰出的法学家,让他们在法庭审判时对案件的法律争议问题发表意见。在2至3世纪之交,罗马先后出现五大著名法学家:盖约、巴比尼安、包鲁斯、
乌尔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罗马皇帝曾颁布引证法,规定凡在法律上遇有难题而成文法无明确规定时,则依照他们的著作来解决。由于罗马法是在法学家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它由3个分支组成,这就是公民法、
万民法和
自然法。公民法基本上是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作为公民法,它是以成文和非成文两种形式存在着,包括
元老院的法令、元首的命令、大法官的布告,也包括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古代习惯。当然十二铜表法也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