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
市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市人民检察院是市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所谓检察权,是指依法监督城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全体市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在城市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特殊权力。
行使的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和利用职权进行犯罪,最主要是对贪污受贿罪、渎职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以及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保障本市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力,追究侵犯本市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力的人的法律责任。
需坚持原则
第一、实事求是原则。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三、检察独立原则。
第四、法制原则。
第五、双重领导原则。
第六、互相配合原则。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3 22:25
目录
概述
行使的职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