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市一级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级人民政府是市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
概念
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市级行政机关。
具体职责
第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请示、报告,以及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的指示、命令等,均由市长签署。
第二、市长全面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全面负责,副市长协助市长开展工作,或受市长委托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三、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由市长集中正确意见,最后做出决定。
第四、市长有权就市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等市政府组成人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
职权
(1)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3)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人员。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
(5)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6)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城市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行政事务的职能机构、称为局、处、委员会、科、办公厅等。
部门分类
(1)综合经济管理机构
(2)专业经济管理机构
(3)监督管理机构
(4)社会管理机构
(5)安全司法机构
(6)内务管理机构
最新修订时间:2022-10-07 16:35
目录
概述
概念
具体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