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
现任领导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孙彦杰、马亚峰、赵宏图、左相龙、张燕、张映杰、段志国、
王瑞利、 刘德海、缐晓楠、成润奕、苏东颖、赛音巴雅尔、罗海洋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自治区、市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巴林左旗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旗长领导旗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旗长协助旗长主持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旗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旗长助理协助旗长工作。旗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做好分管工作。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旗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旗人民政府由旗长、副旗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旗长助理、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第七条 旗长召集和主持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碰头会议。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旗长外出开会、考察学习期间,受旗长委托,由常务副旗长主持政府工作;旗长和常务副旗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旗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九条 旗长、副旗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认真负责地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分管副旗长需要向旗长汇报或向有关副旗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属于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旗委、旗政府已经确定的工作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旗长负责处理。副旗长处理的紧急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旗长或常务副旗长。
第十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旗长、副旗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旗长、副旗长交办的事项,领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一条 局长、委员会主任在旗长、副旗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旗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旗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的主要指示和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管理事务中的重大决策、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它需要由旗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旗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旗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或苏木镇、街道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旗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离退休老同志、社会各界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它不应公开的事项外,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它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向社会公布的涉及全旗国民经济指标和相关数据的,必须以旗统计局的指标和相关数据为准。向社会公布的旗人民政府文件须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旗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在年中和年末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旗战略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规范行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性文件由旗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或组织起草,并由旗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同时向赤峰市政府备案。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政府备案,由旗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旗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须由旗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发布决定;非行政机关的事业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赔偿;依法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要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碰头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和党组会议制度。会务工作由旗政府办公室负责;出席、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会中因故确需退会的,须经主持人批准。未经批准,列席会议人员不准带随员参加会议,不准一般干部代替领导干部列席会议。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事先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明确代替出席会议人员。等待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在政府办公室等候,随叫随到。
第二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旗长、副旗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旗长助理、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旗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旗委、旗人大、旗政协分管联系领导和旗人武部领导到会指导。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旗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全旗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讨论其它需要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时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旗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区市直驻左旗各单位,有关公司,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旗长、副旗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旗长助理、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旗人大常委会、旗政协分管联系领导和旗人武部领导到会指导。根据需要,可安排旗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区市直驻左旗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旗委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需要报请旗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旗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旗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
五、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讨论通过由旗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措施和决定;
六、讨论旗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包括临时机构)和人员编制。
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时方可召开。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候会制度,涉及议题的单位必须按时到会,议题结束后即离开会场,不陪会。
第三十条 旗长碰头会议由旗长、副旗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旗长助理、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负责同志视议题情况列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必要时,会议邀请旗人大、旗政协分管联系领导和旗人武部主官到会指导。根据需要,可安排旗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区市直驻左旗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审议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讨论上报旗委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旗级财政性项目资金执行中追加5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财政专款;
四、讨论决定各工作部门、各乡苏木镇人民政府请示旗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以旗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六、旗人民政府领导现场办公中确定的事项,原则上要向旗长碰头会议报告,重要事项由旗长碰头会议予以确认。
旗长碰头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一条 旗长办公会议由旗长、副旗长或委托调研员、副调研员、旗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旗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根据会议内容通知有关工作部门和中区市直驻左旗各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旗委分管联系领导或旗委有关工作部门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主要研究讨论有关人事、奖惩、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及旗人民政府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公务员队伍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碰头会议、旗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会后形成纪要,会议主持人签发,旗人民政府督查室督办落实。
第三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旗长或旗长委托常务副旗长确定。常务会议、旗长碰头会议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应就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报分管副旗长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由政府办公室报旗长或常务副旗长确定。没有具体意见和建议的议题以及临时动议的议题,不得提交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旗长碰头会议讨论。旗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旗人民政府分管旗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每次会议的纪要、记录、文件(包括参考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向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保守机密,不得外传。对会议文件应妥善保管,凡涉密文件在离会时退回。对会议讨论需要修改的文件,由起草单位按会议修改意见修改。
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旗长碰头会议纪要、旗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议题内容进行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旗长、副旗长委托调研员、副调研员、旗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需报委托人审阅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碰头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件须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重大问题须请示旗长或常务副旗长。
第三十五条 凡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旗性会议,必须提前7天将会议名称、时间、地点、议题、会期、人数、所需经费等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批。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旗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下旬以前将会议内容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节约会务开支。严格控制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旗性会议。旗人民政府召开的一般性会议,未经旗长或常务副旗长批准,不得通知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分管副旗长主持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一般由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管负责人参加。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由会议承办单位统一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参加的以自治区、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必须结合工作职责,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在会后5天内书面报旗人民政府,紧急事项必须及时汇报并抓好落实。
第七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涉及全旗性的重大工作事务,应报请旗委审定。主要内容是: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要的工作计划,旗人民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
二、以旗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和市政府交办的重大工作事项;
三、旗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重大国有资产重组方案、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四、涉及全旗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动;
第三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各分管旗长在日常工作中,应与旗委、人大、政协的分管联系领导形成研究日常工作的制度,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涉及提交旗人民政府研究的重要事项,原则上要事先征求旗委分管联系领导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还应事先征求旗人大、旗政协有关领导的意见。
第四十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主管业务中的重大政策、规划、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旗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各工作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总结。
第四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旗人民政府讨论或经旗长、分管副旗长审核。
第四十二条 苏木镇、街道办事处提请旗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工作事项,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应直接与旗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协商解决。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由于职责和权限的原因,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把处理该项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写出书面报告,向旗人民政府请示。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各工作部门未经认真调查研究、协商解决的问题,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应直接请示报送旗人民政府。
第四十三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下属单位工作中的请示报告,一般应向所属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应越级向旗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第四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重大工作事项情况通报制度,人、财、物管理制度等。
第八章
行政监督制度
第四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并认真贯彻执行旗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旗人民政府对某些重大事项的决策,事前应提请旗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研究,征求旗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对人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旗人民政府建立责任制认真办理。原则上由旗长办公会议统一安排,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办理结果由旗长办公会议或分管旗长审定后予以答复。
第四十七条 对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活动,旗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协助和协调。根据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的内容,由旗长办公会议进行统一研究安排。
第四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向其通报工作。坚持旗政协领导参加旗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制度、重大决策主动提交旗政协协商制度、重要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旗人民政府对某些重大事项的决策,邀请或委托旗政协有关领导或委员调查研究,征求旗政协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对旗政协委员的提案,旗人民政府建立责任制认真办理。原则上由旗长办公会议统一安排,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办理结果由旗长办公会议或分管旗长审定后予以答复。
第五十条 对旗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和座谈会、检查活动,旗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协助和协调。根据视察、调研和座谈、检查活动的内容,由旗长办公会议进行统一研究安排。旗人民政府支持、协助民主党派开展经济科技咨询服务、办学讲学、海外联谊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工作、重大改革措施,及时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虚心听取离退休老同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五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三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五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工作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处理,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格式,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和自治区政府、市政府的规定。凡不按办文程序报送的公文,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 上级政府、上级政府办公厅、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发送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资料,一律由办公室机要室统一负责签收、登记、分办、传递,填写公文处理单,送分管副主任签署拟办意见,然后由机要室根据分管副主任意见,分送旗人民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阅处。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根据旗人民政府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署的意见,负责督办落实。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按向旗人民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报送,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律先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室进行登记,然后按程序办理。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文件抬头都要写给旗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五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分管副旗长应送旗长、常务副旗长审批。
第五十九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六十条 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向旗委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公文,提请旗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告、人事任免,以及涉及其它重要事项的文件,由旗长签发。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经分管副旗长审核后,由旗长或旗长授权副旗长签发。以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性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政府专项工作的,由分管副旗长签发;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由旗长签发。严格控制以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文件。
第六十一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各类公文,由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和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向旗人民政府报送文件,要以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名义,不得用党委或党组、党支部的名义。
第六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的业务会议或办公会议纪要,工作简报,不报送旗人民政府。
第六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切实做好协调服务工作。请示旗人民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它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旗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意见和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旗人民政府,由分管副旗长协调或裁定;分管副旗长协调或裁定不了的,提交旗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发旗对口部门并抄送旗人民政府的文件,旗对口部门负责办理。属于上级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由上级牵头部门在我旗的对口部门负责主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重大问题需报请旗人民政府审批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旗人民政府。
第六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有批办意见的公文或以旗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决定的事项,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自行办理,涉及其它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要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要及时处理。属审批类文件的在时限内完成,急件要在当日内报送分管旗长,并将办理的情况反馈苏木镇人民政府或部门。属一般类文件,在办公室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答复报文单位;因问题复杂,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应向报文单位说明办理情况。
第六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发文除部门代拟稿外,一般由办公室政务综合室按照规定负责拟稿。重要文件的拟稿由旗人民政府分管旗长主持,组织专人起草。文件拟稿完毕后,报分管旗长审核把关,并按规定程序签发。凡以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一般文件在一周内印出并送达,重要文件在3天内印出并送达,急件应在当日内印出并送达。
第六十八条 加快网络化、无纸化办公进程,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公文运转速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十章
内事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六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领导在旗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不搞迎送和宴请。除旗委、旗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活动外,旗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旗内企业召开的会议,不参加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旗内企业确需旗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以及接待、检查、仪式等活动,原则上提前3天,将会议或活动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以及需旗人民政府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书面报送旗人民政府。
第七十条 旗政府领导参加外事活动、出席会议、下基层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的宣传报道,按旗委有关规定办理。其它需要新闻报道的,由旗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配合实施。
第七十一条 内事接待工作实行分层次负责制度。旗人民政府原则上负责自治区政府、市政府领导,旗人民政府邀请的自治区、市部门领导以及外地省、市、旗、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接待,具体按“谁分管、谁接待”的原则安排 。凡是自治区、市部门领导到巴林左旗的公务活动,均由旗属部门对口负责接待。
第七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负责接待的内事活动,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并负责接待。
第七十三条 以旗人民政府名义赠送礼品,原则上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也可采取报经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相关部门办理。
第七十四条 在接待工作中必须严格掌握接待标准和接待程序。对造成浪费和假公济私影响恶劣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旗人民政府副旗长、调研员、副调研员、旗长助理外出时,由本人在事前向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其工作由本人委托其他副旗长代管,做好工作衔接,并通知旗政府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到外地开会或参加活动,应事前向分管副旗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七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旗长、副旗长的外事活动,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告,经旗人民政府党组研究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外事活动,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经旗长审批。
第十一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七十七条 督促检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旗人民政府督查室是旗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旗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建立起领导分工负责,归口承办,综合协调的政务督促检查工作体系,上下紧密配合,搞好协调,形成便捷、畅通、有效的督查组织网络。
第七十八条 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旗委、旗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旗委交办的事项;
三、旗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议定事项和其它决定落实情况;
四、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督办查办件;
五、市、旗领导同志重要讲话要求办理的事项;
六、其它需要督办查办的事项。
第七十九条 督促检查的方式:
一、旗人民政府督查室按照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安排部署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拟定督查计划,逐项督办落实。
二、旗人民政府安排督办的事项,由旗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据内容分解任务,确定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以《督办通知单》发送各承办单位,实施督促检查;
三、旗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需要督办的,由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填写《领导交办事项通知单》,明确办理要求,交承办单位限时办理。领导同志批办的一般事项8小时内、急件4小时内送达承办单位;
四、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对重大、紧急事项定期催办。涉及交办部门较多、较为复杂和难以提出时限要求的,督查室应一周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急办事项及时办结,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五、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对未按督办、交办时限办理相关事项的部门或承办人,发出《催办通知单》催促办理。3次催办仍未办理的,按行政过错追究责任。对推诿扯皮、久拖不办,造成工作重大损失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承办部门对督办、交办事项,应按要求在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办理结果或落实情况。不符合办理要求的,旗人民政府督查室做出说明,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
第十二章
重大紧急事项(故)报告制度
第八十条 对全旗各类重大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故)实行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是:重大交通、生产事故,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等,影响较大的群体上访事件,包括堵占交通道路,到国家、自治区、市机关或领导住地上访事件等。
第八十一条 旗政府值班室接到各类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故)报告时,要将报告时间、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记录清楚,并将事件(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做详细记录,同时向旗政府有关领导报告,按领导指示通知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立即到现场处理。
第八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须保持与旗政府值班室的联系。旗政府值班室必须做到24小时均有政务干部值班。如果发生延误或隐瞒事件(故)真实情况、迟报、漏报、错报甚至不报并因此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或政治影响的,要迅速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对严重渎职、失职人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章
作风纪律
第八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带头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关注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全旗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围绕中心工作,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年度调研工作计划,每年完成调研文章2篇以上。
第八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要自觉维护政府,确保政令畅通。对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与旗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旗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必须事先经旗政府同意。
第八十七条 为增强工作的计划性和预见性,加强协调配合,旗长、副旗长对重要活动或重点工作要预先作出安排,并向旗政府办公室通报。
第八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从严治政、清正廉洁的新风。对职权范围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过去旗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 ,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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