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尔福教育法(Balfour Education Act),亦称“1902 年教育法”(Education Act ,1902)。英国议会 1902年12 月通过。因由当时的首相巴尔福提议起草并提交议会,故名。主要内容:(1)废除原来的地方教育委员会和督促就学委员会,在各郡和郡级市设立地方教育当局管理学校教育。(2)地方教育当局有兴办和资助中等学校、中等专科学校和职业学校,并提供地方税款的职权。(3)地方教育当局有否决学校管理委员会选任的不合格校长和教师的权利。(4)地方教育当局须资助私立和几乎所有的教会学校,以进一步加强控制。(5)地方教育当局须调查本地区的教育需要,制定扩大和协调不同类型教育的计划,并考虑本地区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关系。是英国进入 20 世纪后制定和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法令,结束了英国教育管理上的长期混乱状态,形成英国以地方教育当局为主体,议会、教育委员会(1944 年改为教育部)和地方教育当局相结合的教育行政领导体制,促进英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发展。
巴尔福教育法建立了公立中等教育制度,郡议会和郡市议会统一管理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教育管理上的混乱现象。但未改变双轨教育制度。
评价:扩大了地方教育权利。“国家教育”基本形成,同时也确立了由国家统一领导与地方分权同时并存的教育领导体制,这是英国教育行政制度的一个特征。直到1944年教育法案公布时,英国国家教育领导机构才又有了新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