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
地震、
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
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
巨灾保险制度,
分散风险。
发展历程
2016年,中国正式推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地震巨灾保险的全国推广标志着巨灾保险迈出了重要一步。
2024年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文件,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将台风、洪水、滑坡等自然灾害纳入其中,并将基础保险金额翻番。同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对巨灾保险的新要求,强调巨灾保险要更好地服务于防灾减灾救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副司长陆玉华在2024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巨灾保险保障机制已初步确立,并在巨灾事件中发挥了重要的损失补偿作用,有效减轻了灾害造成的风险。
巨灾特点
巨灾的显著特点是发生的频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其影响范围之广、
损失程度之大,一般超出人们的预期,由此累计造成的损失往往超过了承受主体的实际承受能力,并极可能最终演变成承受主体的灭顶之灾。
分析说明
巨灾风险,简单地说,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
风险。国际上对巨灾风险并没明确统一
定义,各国基本上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义和划分。例如:美国
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以1998 年的
物价水平为依据,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引起至少2500万美元被保险财产损失并影响许多财产和
意外险保户和保险公司的
事件。瑞士再保险则将风险具体地划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两种情况,并自1970年以来,每年根据美国的
通货膨胀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灾
风险损失。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巨灾风险概率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
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和体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通常来说,经济水平较高、巨灾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水平较高,例如,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国的
风险管理体系相对比较完善。
损失情况
2008年中国大陆地区有17次地震成灾事件。其中四川汶川8.0级地震造成近69227人死亡, 17923人失踪,373643人受伤,地震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灾害造成的损失成逐年递增的趋势。如何应对这些损失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仅仅依靠政府救助和捐赠在
巨灾面前是远远不够的。巨灾保险作为
转移风险的有效方式,是我们面对巨灾的必要选择。如何发展巨灾保险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
发展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受到灾害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除了
火山爆发之外,几乎面临所有的自然
巨灾风险,灾害发生的频率相当高。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主要采用的是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紧密配合、以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并没有建立专门的
巨灾保险体系。我国虽然尚未建立相应的
巨灾保险制度,但我国一直在尝试。2006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表示,我国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
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2008年的汶川地震更是警示我们巨灾保险是我们面对
巨灾损失的迫切需要。
杨超表示,“5·12”汶川大地震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8400多亿元,其中财产损失超过1400亿元,而投保财产损失不到70亿元,
赔付率只有5%左右,远低于国际36%的平均赔付率水平。我国主要靠捐款和政府救济,随着巨灾损失越来越大,给政府财政造成很大的负担,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必要性更加凸显。
随着“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逐渐转变,保险市场近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化改革、“偿二代”纷至沓来。为了与保险市场的快速转变相适应,自2009年的大范围修订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时隔6年再次迎来了“大修”。2015年10月14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本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这次的修改幅度还是比较大的。修改的内容主要着重在监管方面,与‘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相适应,一方面放松管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非一味放开,而是加强了后端管理。
制度规范
中国银保监会联合相关部门出台《
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规范。指导40多家保险公司组建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聚集行业力量,提升保障能级,推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落地。
社会作用
巨灾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工具,在自然灾害发生后为受灾地区提供了经济补偿,帮助受灾居民和企业快速恢复生产生活。数据显示,2024年1月至8月,巨灾保险共同体为全国4283万户次居民提供了约9万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而在台风“摩羯”期间,保险业已赔付和预赔付的保险款项达32.33亿元,展现了巨灾保险作为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随着各地巨灾保险试点的不断推进,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探索区域性巨灾保险项目。在台风和洪水频发的地区,试点开展了巨灾保险项目。例如,广东省自试点以来,巨灾保险的保费收入已达8.6亿元,赔付金额则达19.3亿元,巨灾保险在地方防灾减灾中的作用日益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