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穆制度
宗庙制度
昭穆制度是指宗庙制度之一.
简介
所谓“昭穆制度”,就是古代宗庙的排列次序
据《周礼·春官· 小余伯》载:“辨庙祧之昭穆。”郑玄注曰:“自始祖之后,父为昭,子 为穆。”也就是说,始祖在宗庙中居中,以下子孙分别排列左右两列, 左为昭,右为穆。始祖之子为昭,始祖之孙则为穆;始祖孙之子又为 昭,始祖孙之孙又为穆。
这样一来,在昭穆的排列中,父子始终异列, 祖孙则始终同列。另外在墓地的葬位也同样以此为准分为左右次序。 在祭祀时,子孙也要按照这样的规定来排列次序,用以分别宗族内部 的辈分。
正如《礼记·祭统》所说:“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别父 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
昭穆滥觞
如果昭穆制度不代表父子的世代交替,那么它的实质是什么呢?例如:懿王世的弁敦在“周昭宫”,宣王世的克盨、寰鼎、寰盘、四十二年逑鼎和四十三年逑鼎均在“周康穆宫”,幽王世的颂壶、颂鼎又在“周康昭宫”。因此可以假设昭穆制度是一种循环,也与册命仪式有关:属于昭的王在昭宫举行仪式,属于穆的在穆宫举行。
根据上述假设可作如下推理:昭王为昭,穆王为穆,共王为昭,懿王为穆,孝王为昭,夷王为穆,历王为昭,宣王为穆,幽王为昭。困难在于铭文显示懿王为昭,与上述推理矛盾。如果这种循环不是按照继位顺序编排,而是按照长幼次序编排,那么结果就不同了:昭王为昭,穆王为穆,共王为昭,孝王为穆,懿王为昭,夷王为穆,历王为昭,宣王为穆,幽王为昭。这一次序与铭文完全相符。这里,共王与懿王为父子关系,但两者均为昭,进一步显示昭穆制度不代表父子的世代交替。
补正:孝王为穆王子、共王弟、懿王叔。懿王死,太子姬燮懦弱,孝王夺位。孝王崩,诸侯立姬燮,为夷王。昭庙制度确实以父子关系为纲,对于周夷王来说,和周孝王的叔祖父关系是疏,和周懿王的父子关系是亲,疏不间亲,亲不隔疏,故庙号以此排列。
不过,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孝王继位在懿王之后,但在昭穆循环中却占了先,把懿王给挤到后面去了。这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有可能发生,即孝王在懿王死后继位是在懿王继位之前就已经安排好了的。这意味着懿王的生命期望值在他继位时已经不长,可能与其健康状况有关。当时的王室估计在懿王驾崩时夷王将仍然年幼,只好暂时由孝王填补真空,于是事先给孝王留下一个“穆”的位置,结果先继位的懿王反而变成了“昭”。这里我们引进了第二假设,而历史的演化符合这一假设。懿王在位时间很短,只有四年;而孝王在侄儿死后再登基,自然在位时间也不长,只有七年。第二假设也解释了孝王为何成为西周历史上唯一打破父子继承制的君王。当时做出这种安排显然是汲取了周初周公辅成王引发暴乱的教训。
根据“昭居左,穆居右”的说法,以康宫为正殿,则康邵宫为东偏殿,康穆宫为西偏殿。《古本竹书纪年》记载“穆王十七年, 西王母来见, 宾于昭宫。”可见当时偏殿也可以作为国宾馆。以上假设在西周的昭穆制度下,昭宫和穆宫两者必有一个被使用于仪式,而另一个被闲置。在穆王世,被闲置的是昭宫,该宫被用作国宾馆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无论如何,昭宫绝不可能是昭王庙。西王母不但是穆王请来的国宾,也是他的情人。难道那些“康宫原则”的鼓吹者们真的相信穆王会把西王母和昭王的灵位安排在一起吗?
既然昭宫不是昭王庙,穆宫也不是穆王庙,康宫也不是康王庙。对此,《谥号、康宫及其它》一文已经作了论证,要补充的一点是“康宫”一词早在康王世就已经被使用了。令彝 (997 BC) 铭文有“用牲于康宫”的文字,同时有明保即周公旦之子的出现。当时距周公辞世已有33年,距武王末年则有45年,明保能活到那时候算是长寿了。令彝铭文的下一个解在971 BC,该年距周公辞世则有59年,距武王末年有71年,无法想象明保能活到那时候并“尹三事四方, 受卿事寮”。由此可见,令彝不可能被排入昭王世,只能排在康王世,于是康宫也就很难解为康王庙。如果有人坚持康王为自己立庙的话,“用牲于康宫”就只能被解为用牲于康王;但是,铭文在“用牲于康宫”之后紧接著有“咸既,用牲于王”的描述,可见“用牲于康宫”不同于“用牲于王”,因而康宫作为康王庙的可能性可以被排除。
康宫一词虽然早已出现,其经常性的使用是在共王世后期才开始的现象。直至穆王世,成周大室都是指宫廷正殿,铭文中的典型叙述是“王才周,各大室”。到了共王世,其它政府部门也都可以称大室,如周师量宫大室、周师司马宫大室等等,于是宫廷大室必须写作康宫大室以示区别。
从现有资料来看,康宫体系是以昭穆制度为基础建立的,其核心部分包括康宫大室 (正殿)、康宫昭宫 (东偏殿)、康宫穆宫 (西偏殿) 和大庙 (文王庙);其它部分则涵盖了康宫新宫、康宫夷宫、康宫庠宫等。这一体系的建立当不晚于穆王世,有可能在昭王世。至于成康之际虽有大室,是否有昭穆制度就值得怀疑了。
与宗法制度的对比
内容不同
昭穆制度,是指古人祖先墓葬的次序、神位在宗庙中的班次和祭祀中族人位置的排列均须分为 “父昭子穆” 两列,父子异辈异行,祖孙异辈却又同行,其体现在墓葬、 宗庙和祭祀制度中,反映的是父子有别,强调的是祖孙之亲,正如 《礼记·曲礼》 所说: “君子抱孙不抱子,此言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
宗法制度,按照《中国史稿》的说法,就是用 “大宗” 和 “小宗” 的层层区别把奴隶主贵族联系起来,其体现在继承制度中,反映的则是父子之亲,是兄弟之道的大宗与小宗的关系。正如清人程瑶田在《宗法小记·宗法述》中所说: “宗之道,兄道也。” 这是由嫡长子制度的产生而决定的。
起源不同
昭穆制度产生的时间,大致为从弃到古公父这一历史发展时期,其最初的意义就在于在 “相邻辈分的男人(父亲和儿子) ” 之间划分一条清晰的界线,借以区分二者氏族成员的身份。
宗法制度上,据王国维《殷周制度论》所言,产生于周公反政成王而创嫡长子继承制之后。而据钱宗范《周代宗法制度研究》所言,则可能形成于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无论是何种说法,都与昭穆制度有着明显的早晚差别。
实质不同
昭穆制度:强调祖孙的亲密关系,因二者同属于一个母系氏族;并重在 “别父子远近”,则是因为二者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母系氏族。
宗法制度:强调父子的血缘关系,因为儿子要以家族的继承人资格继承父亲的地位和家族的财产,并以大宗统率小宗的原则世世代代传下去;其表现在亲等关系上,则是父子为一等亲,祖孙为二等亲。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5-03-27 10:22
目录
概述
简介
昭穆滥觞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