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类别
按照一定的比率增发标准工资所形成的地区差别
工资类别亦称“工资区类别”、“工资地区差别”。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物价水平、自然条件和历史上形成的生活水平,按照一定的比率增发标准工资所形成的地区差别。始于1956年取消“工资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时,它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省、地、市、县划分为十一类工资区,一类区工资标准最低,十一类区工资标准最高。每类工资标准之间相差幅度约为3%,十一类工资标准之间相差总幅度约为30%。如国家机关行政21级,在一类区的工资标准为54元,在二类区为55.5元,在十一类区则为70元。
中央各产业部门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的则根据所属企业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将全国工资标准划分为若干类区 (有五类、七类、八类不等,最多的达十八类),统一规定各类区的工资标准以及各企业的区类。地区企业分布区域相对较小,一般情况下不分地区类别。1963年,国家将十一类工资区的一、二类工资提为三类工资区,1979年又将三类提为四类,四类提为五类,这样实际执行的只有四至十一类共八类工资区。对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的原15种之多的工资区类也分别随着各地区经济的发展,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简化。确定工资区类别的主要依据是: (1) 各地区物价水平的高低;(2) 各地区自然条件 (包括地理环境条件、气候条件等);(3) 各地区交通条件;(4) 各地区历史上形成的工资水平。随着国家经济布局的日趋合理,物价管理的完善和加强,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工资区类别有日益缩小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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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9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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