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
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及危害的事件。
根据我国
GB/T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所有的不符合
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同时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
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颁布第161号部长令,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等7个部令;
指在
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指由于
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