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实行监管,提出市场监管和开放政策;负责市场准入管理,监管服务质量;保障普遍服务,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
简介
拟订电信网间互联互通与结算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通信网码号、互联网域名、地址等资源的管理及国际协调;承担管理国家通信出入口局的工作;指挥协调救灾应急通信及其它重要通信,承担战备通信相关工作。
办事指南
办理互联网通用顶级域申请备案办事指南
根据《关于互联网通用顶级域申请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联电管【2012】89号)要求,现就互联网通用顶级域申请的备案及地名顶级域支持或无异议文件申请的办理手续明确如下:
一、关于互联网通用顶级域申请的备案
(一)备案材料
1.申请组织或单位的基本情况
(1)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主要办公场所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网站;
(3)法定代表人和顶级域申请主要联系人的相关信息(姓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电子邮件、身份证明文件等);
(4)申请组织或单位人员数量及构成情况。
2.拟申请的顶级域字符标识及目标服务范围
(1)顶级域字符标识;
(2)顶级域类别,如通用名称类、商标品牌类、社群类或其他;
(3)目标服务对象。
3.顶级域运营发展计划
(1)域名注册业务的地理覆盖范围;
(2)预计的运营启动时间;
(3)启动运营后三年内的域名注册发展计划。
4.顶级域技术和运营准备情况。
(1)顶级域注册管理系统建设方案,请说明顶级域注册管理系统是否自建,若非自建,请说明提供顶级域运营系统服务商的名称及所属国家或地区;
(2)顶级域根服务器的设置地点;
(3)是否制订了应急运营工作方案;
(4)是否制订了域名注册数据托管方案。
5.顶级域注册管理措施准备情况。
(1)是否制订了服务监督方案;
(2)是否制订了二级域中地理名称保护方案;
(3)是否制订了商标品牌保护方案;
(4)是否制订了域名注册数据保护方案;
(5)是否制订了反域名滥用的应对方案;
(6)是否制订了退出域名服务时的用户保护措施。
6.申请组织或单位所获取的文件,如社群支持文件、商标权利证明文件等。
7.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备案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负责接受申请组织或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
申请组织或单位可以选择以下方式提交备案材料:
1.邮寄方式。申请组织或单位可以将备案的纸质材料及刻录光盘邮寄至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2.系统填报方式。申请组织或单位可以登录http://219.239.97.42填报备案材料。
3.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组织或单位可以将备案材料电子版发送至domain @ m i i t . g o v . c n 。
纸质材料中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可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交光盘或通过系统填报、电子邮件方式备案时,所提供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应当清晰完整。
(三)备案时间
申请组织或单位应在正式向互联网名称和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提交顶级域申请材料之前办理备案手续。
二、关于地名顶级域支持或无异议文件的申请
(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除上述一(一)项中要求的材料外,申请地名顶级域支持或无异议文件的组织或单位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组织或单位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机构的证明材料;
2.拟申请地名顶级域地名的标准名称及罗马字母拼写、含义及沿革、申请理由等,申请成为顶级域的地名应正式使用1年以上;
3.顶级域根服务器设置在境内的承诺或证明材料;
4.如域名注册管理系统的技术或运营采用托管服务方式,申请组织或单位须提供技术和运营托管服务商为境内机构的承诺或证明材料。
(二)申请提交方式
申请组织或单位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纸质材料及刻录光盘的形式提交,其中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可为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交光盘的,所提供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应当清晰完整。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地名顶级域的组织或单位应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地名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内部工作流程报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相关材料于3月25日前报送民政部;
3.民政部对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工作流程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民政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做出是否出具支持或无异议文件的决定。同意出具支持或无异议文件的,有关文件交由民政部批转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地名工作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或单位于4月12日前到申请部门领取支持或无异议文件。
(四)申请咨询
有关地名顶级域申请问题,请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名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全国网站备案咨询电话号码
从2011年10月1日起,全国网站备案咨询电话号码从(010)95169001 / 95169002 变更为(010)66411166,备案咨询受理工作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欢迎社会各界来电咨询并对我部网站备案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现任领导
局 长: 韩夏
副局长:李湘宁刘杰 陈立东
副巡视员:张迎宪
处室设置
综合处
业务资源处
市场管理处
互联互通处
服务质量监督处
电信设备管理处
战备应急通信办公室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5 10:58
目录
概述
简介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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