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使用和保护
智力成果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有国家的确认性和时间性。
特征
1.国家的确认性
指工业产权需由行政主管机关授予或确认而产生.经法定程序由主管机关审查核准,而不是根据它产生的法律事实即可设定和取得权利,这是工业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在权利取得上的区别。
2.时间性
指工业产权的效力是有限期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受到保护,法定期限届满后,该项权利便告终止.。
分类
(1)专利法律制度。以工业领域的发明创造的对象,保护创造者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2)商标法律制度。以工商经营活动中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为对象,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3)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以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记为保护对象的法律规范。
(4)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法规,适用于各种工业产权制度无特别规定或不完备时需要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如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仿冒产品产地的行为。
工业产权立法
(一)商标法的制度与修改
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的构建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2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是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专门立法。该法的主要特点是,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并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商标管理的重要任务。商标法通过实行商标自愿注册、规范商标注册程序、制裁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等制度体现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立法宗旨。与此同时,由于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而与消费这利益密切相关,商标法律制度通过商标使用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与保护商标专用权构成了有机的整体,成为商标法基本宗旨之一。
为了适应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需要,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1982年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随着我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的需要,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案,新商标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3日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公布实施。修订后的商标法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显著的变化:(1)扩大了商标权的客体和主体。立体标志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再排除自然人。(2)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3)增设地理标志保护,明确了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关系。(4)完善了商标权的取得和维护程序。禁止恶意抢注册商标,将行政裁决置于司法审查之中。(5)强化商标权的保护,增加了新的侵权行为类型。
(二)专利法的制定与修改
1984年3月第六届全过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核心是专利问题,我国专利法通过保护各类发明创造的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专利法这一宗旨,通过合理地界定专利申请人,规定公平高效的专利确权程序,为专利权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等制度而得以实现。
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生效实施以来,在1992年增作了一次修改。此次修改,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延长了三种专利的保护期限,强化了专利权人的权利。2000年8月,在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国内的科技与经济发展正处于新的转折点的形式下,专利法完成了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的主题突出显示了: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完善司法和行政执法;健全、完善审批和维权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开放,迎接“入世”。
工业产权保护
为促进各国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和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扩大各国之间的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贸易、各国政府经过谈判,在工业产权的不同领域订立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最主要的《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1883年在巴黎签订的,经过多次修改。它有100多个成员国,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我国已于1984年11月14日加入《巴黎公约》,自1985年3月19日起该公约对我国有效。它的主要内容是:
1、保护范围
《
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该公约还规定,对工业产权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者天然产品。
2、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便利,不论他们在各该国有无永久住所或营业所。非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者有真实的正当的工商营业所者,享有与联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3、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系指以某一申请人在一个巴黎联盟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此后一定时期内(6个月或12个月),同一申请人或者他的继承人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工业产权申请保护时,该后来的国家应当把该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视为在后来国家的申请日期。《巴黎公约》规定,即使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第一个申请最终被驳回,优先权仍然有效。
4、各国工业产权独立原则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授予专利权或者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各国均依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给某一申请以工业产权保护,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其他国家对同一申请是否授予工业产权不应作为考虑的因素。
5、强制许可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强制许可的条件是,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且又提不出正当理由。
6、驰名商标保护
无论驰名商标本身是否取得了商标注册,各成员国均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驰名商标的商标,拒绝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