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警道官署名,清末新
官制中地方官名之一。专管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署内分科办事,有科长、科员等。该司行政长官并称为巡警道,为专职官员,
官秩正四品,巡警道下设
警务公所,为全省警务的执行机构。
光绪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民政部奏拟承认巡警道官制,将所有省原设巡警等局归并办理,专营全省巡警、消防、户籍、营缮、卫生事务,光绪皇帝很快批准了这个奏议。接着颁发了《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 光绪三十四年(1908)后,除
东三省、江苏、甘肃、福建六省外,余省陆续设置,如
直隶巡警道、
四川巡警道等。宣统二年(1910年)4月,福建巡警道设立、宣统二年(1910年)5月,江苏巡警道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