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漕御史
明代官员职务
明清两代中央政权均设有监察机构即都察院。明代都察院下属有十三道监察御史,清代都察院下属有十五道监察御史。监察御史在京城都察院者称内差,若奉命外出,或巡盐,或巡漕,或巡关,称外差。监察御史奉命外出巡视漕运者,即称巡漕御史。
巡漕御史设置
明清时期通常在大运河沿岸派遣巡漕御史,但是否派遣以及派遣人数、派遣地点等也不时有所变动。如据《清史稿》记载,顺治初设巡漕御史一人,顺治十四年停。雍正七年确定差派淮安、通州两地巡漕御史各二人。乾隆二十年改差淮安、济宁、天津、通州等地巡漕御史各一人,十七年增差通州巡漕御史为四人。
根据《明史‧职官志》及《清史稿‧职官志》的有关记载,都察院监察御史本来就负有查纠百司官邪、天子耳目风纪之职责。监察御史如外出,无论巡盐、巡漕、巡关,则“各以其事专监察”。因此,巡漕御史对于涉及漕运的事务,均有巡视、查察、纠劾、章奏等职权。
巡漕御史记载
明史》卷二百三十二记载:清口水涸阻漕,(李)三才议浚渠建闸,费二十万,请留漕粟济之。督储侍郎赵世卿力争,三才遂引疾求去。帝恶其委避,许之。淮扬巡按御史崔邦亮、巡漕御史李思孝、给事中曹于汴、御史史学迁、袁九皋交章乞留。
《明史》卷二百九十二记载:巡漕御史孙居相以船坏不治,请雇民船济运。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记载:巡漕御史本明官,顺治初省。雍正七年,以粮船过淮陋规甚多,并夹带禁物,遣御史二,赴淮安专司稽察。粮船抵通,亦御史二稽察之。乾隆二年,设巡漕御史四:一驻淮安,巡察江南江口至山东交境;一驻济宁,巡察山东台庄至北直交境;一驻天津,巡察至山东交境;一驻通州,巡察至天津。
《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二记载:初,运河中铜铅船及木排,往往肆意横行,民船多畏而让之。粮船北上,亦为所阻。至是令巡漕御史转饬沿途文武员弁,将运漕船催趱先行,馀船尾随,循次前进,恃强争先、不遵约束者,罪之。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30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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