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边为藏族聚居地,清朝实行“
改土归流”政策时,才开始建立县治,全区共约30县。
北洋政府于1913年6月析置康定县以西30个县为川边特别区域(包括金沙江以西的昌都地区),设川边经略使,主持行政,其职衔与省之都督同。1914年1月13日,降为川边镇守使,掌理区内军民二政。1916年1月,经四川巡按使之请,另设川边道尹一职,在镇守使指挥下,负责民政事项。
镇守使的职权,根据《镇守使署暂行条例》规定,镇守使署的内部组织为:在镇守使(镇守副使)之下设参谋官l一3员(上尉、少校或中校、上校各1员)、副官l一3员(中尉或上尉、少校、中校各1员)、军需官l员、军医官1员、法官l员、书记2员,并可根据需要酌用雇员若干名;设2员以上参谋官或副官者。以其中级别最高者为参谋长、副官长;参谋长由参谋本部荐任(即呈请大总统任命),其余由陆军部委任。
川边镇守使,受四川都督节制,其编制虽依照《镇守使署暂行条例》的一般规定,但由于川边地区情况特殊,事务繁杂,该镇守使即相当于特别行政区的军政长官,且兼管民政、交涉等事务,财政厅厅长一职亦由该镇守使暂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