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14〕9号),组建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职能转变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省金融办的全部职责,划入省金融办。
2、将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的省资本市场发展办公室承担的研究制定促进全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培育省内上市公司,协调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等职责,划入省金融办。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指导金融支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创新职责。
2、增加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指导民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发展职责。
3、增加研究发展普惠金融,协调指导金融服务社会民生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考核、指导改制重组和协调服务。
2、加强股权、产权(资本)、债权等各类交易市场的培育、建设和协调服务。
3、加强民间融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
4、加强对新兴地方金融组织的培育、管理和协调服务。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国家金融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货币政策落实及金融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金融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组织或者参与起草金融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协调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
(二)负责金融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省人民政府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各类金融机构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协调有关部门推进金融创新。统筹协调和落实省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牵头组织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支持保障情况的汇总分析、考核评价,落实金融机构激励措施。参与制定重大项目融资方案,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投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工作。
(三)牵头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考核、指导改制重组和协调服务。指导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荐考核地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四)负责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组织协调企业上市的培育推荐、改制上市工作。负责企业上市审核确认事项的核实工作。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做好上市公司再融资和资产重组工作,协调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五)指导和推进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培育发展,指导组建新的地方金融机构。
(六)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拟订吸纳民间资金的政策、规划与措施。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指导民营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加强对新兴地方金融组织的培育、管理和协调服务。依法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七)指导和推动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牵头培育管理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负责各类交易场所的培育和监督管理,指导和推进股权、产权(资本)、债权等各类交易市场建设。制定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金融资讯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金融业的招商引资。吸引、聚集金融资源,鼓励金融机构入驻山西,指导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指导推进金融功能区、金融集聚区建设。
(九)负责金融发展环境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山西信用环境。促进区域金融合作与交流。完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人才的服务体系,拟订引进、服务金融人才的政策措施。指导金融机构对外开放与合作发展。
(十)指导金融支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推动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创新。发展普惠金融,协调指导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工作。
(十一)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承担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十二)承担省金融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金融办设7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人事、档案、政务、党群、财务、督查督办、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信息公开、安全保密、接访协调、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工作。建立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实体经济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促进区域金融合作与交流,引进金融人才,指导金融机构对外开放与合作发展。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或者参与起草金融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激励办法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和落实省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分析金融运行形势。指导金融支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创新。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拟订吸纳民间资金的政策、规划与措施。研究发展普惠金融,协调指导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制定地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考核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推荐考核地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金融业招商引资,吸引聚集金融资源,指导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推进金融功能区、金融集聚区建设。
(三)金融稳定处(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承担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各市和相关部门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和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牵头组织整顿规范金融秩序,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推进地方金融发展环境建设,建立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制定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金融资讯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山西信用环境。
(四)银行机构发展处。承担联系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协调督促各类银行机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指导组建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地方银行机构的经营业绩考核,指导改制重组和协调服务。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指导民营银行的设立和发展。推进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参与制定重大项目融资方案,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投融资主体开展业务工作。汇总分析、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支持保障情况。引进各类银行机构落户山西。
(五)资本市场发展处。承担联系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推进证券和期货业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指导组建地方证券和期货业金融机构。承担地方证券和期货业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考核,指导改制重组和协调服务。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证券期货业。
完善企业上市合作协调机制,加快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和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负责企业上市有关审核确认事项的核实工作。配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上市公司再融资和资产重组工作,加强合作监督管理,协调上市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协调推动各类债券、票据和基金的发行融资工作。汇总分析、考核评价证券和期货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支持保障情况。引进各类证券和期货业金融机构落户山西。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处。承担联系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推进保险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组织引进保险资金为地方经济服务。指导组建地方保险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组织,组织开展经营业绩考核,指导改制重组和协调服务。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领域。汇总分析、考核评价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支持保障情况。指导推动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各类交易场所的培育和监督管理。推进股权市场、债权市场、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产权(资本)市场等金融市场建设。指导协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作。引进各类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落户山西。
(七)金融公司发展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件执行(核定行政编制3名,由省纪委统一管理)。
人员编制
省金融办机关行政编制为3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7正7副。工勤人员编制4名。
2024年1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通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职务随机构改革自然免除。
其他事项
(一)将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的省资本市场发展办公室机构、6名行政编制划入省金融办,以上划转编制已计入省金融办35名行政编制总额。
(二)将省发展改革委所属事业单位省资本市场发展咨询服务中心成建制划入省金融办,为省金融办管理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目前经费渠道、经费额度拨付,三年不变。
(三)与省财政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财政厅履行省属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管理省属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及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不再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工作。
相关附则
本规定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27 17:34
目录
概述
职能转变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