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8日,山南地区行署第四次办公会议讨论修改了 《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工作规则》。规则共七章三十七条,新增加“纪律监督”一章,对行署接受民主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详细严格规定。
2.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障
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全地区共辖24个镇、58个
乡(含边境乡24个、
民族乡4个)、52个
社区居民委员会、543个
行政村村民委员会、1个
街道办事处(勒布办事处)、1,481个村(居)民小组(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