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舞蹈家协会
位于山东省的专业性人民团体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组织全省舞蹈工作者开展舞蹈艺术创作、进行理论学术研究及作品评论,举行专业舞蹈比赛,发掘培养舞蹈人才,开展群众性舞蹈活动,丰富大众文化生活,组织中外舞蹈文化交流,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舞蹈艺术事业。
协会简介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现有会员1000余人,并有最高学术权威的舞蹈家组成主席团。
协会性质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山东省舞蹈艺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艺术家和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舞协、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舞蹈艺术家,努力促进舞蹈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积极与中国舞蹈家协会,全国各省舞蹈家协会和海内外国际舞蹈组织建立联系,加强艺术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和发展国内外的舞蹈文化交流,作出贡献。
协会职能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职能是:团结全省从事舞蹈艺术的舞蹈家;组织艺术交流;开展艺术研讨;扶持新作;推出新人;保护挖掘民间舞蹈艺术;维护舞蹈家的正当权益;繁荣山东省舞蹈事业。
协会任务
1.山东省舞蹈家协会广泛团结全省舞蹈工作者,对全省各市、大企业文联的舞蹈家协会和本会会员有指导、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2.全省舞蹈艺术家及舞蹈工作者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业务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舞蹈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艺术素养和业务水平。
3.积极组织和开展各类舞蹈创作活动,提高舞蹈作品的思想、艺术水平。鼓励艺术家深人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艺术实践,提高艺术修养,更新观念、勇于创新。
4.组织各种形式的舞蹈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舞蹈作品、舞蹈表演、舞蹈理论和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和表彰。
5.加强舞蹈理论研究,指导创作实践,组织舞蹈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舞蹈理论、评论工作的提高。为培养和建立我省舞蹈理论、评论队伍做好基础工作。
6.加强我省各地区的民间舞蹈艺术遗产的收集、整理和发展工作,弘扬民族优秀传统舞蹈文化。
7.积极开展群众舞蹈活动,促进社会舞蹈、群众舞蹈、少儿舞蹈、中老年舞蹈、校园舞蹈活动在我省的健康发展。为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为舞蹈事业的普及与提高做出贡献。
8.积极开展舞蹈职业道德的建设,维护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赋予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9.加强与国内外舞蹈艺术家的艺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与世界舞蹈组织和舞蹈家建立广泛的联系,开展国际舞蹈交流活动。为加强各国人民和艺术家之间的友谊与交流做出贡献。
协会组织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组织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开、闭幕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大会职权。理事会闭幕期间,由主席团领导协会工作。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
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驻会副主席负责召集。本会设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主席团期间由驻会干部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主席团提名聘请名誉主席及顾问若干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参加主席团扩大会议,对本会工作起指导参谋作用。
协会章程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简称山东舞协;英文名称为:SHANDONGTERPSICHOREA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DTA)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山东省舞蹈艺术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艺术家和舞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舞协、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艺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舞蹈艺术家,努力促进舞蹈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积极与中国舞蹈家协会,全国各省舞蹈家协会和海内外国际舞蹈组织建立联系,加强艺术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和发展国内外的舞蹈文化交流,作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山东省舞蹈家协会广泛团结全省舞蹈工作者,对全省各市、大企业文联的舞蹈家协会和本会会员有指导、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五条 全省舞蹈艺术家及舞蹈工作者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学习业务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舞蹈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艺术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积极组织和开展各类舞蹈创作活动,提高舞蹈作品的思想、艺术水平。鼓励艺术家深人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艺术实践,提高艺术修养,更新观念、勇于创新。
第七条 组织各种形式的舞蹈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舞蹈作品、舞蹈表演、舞蹈理论和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加强舞蹈理论研究,指导创作实践,组织舞蹈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舞蹈理论、评论工作的提高。为培养和建立我省舞蹈理论、评论队伍做好基础工作。
第九条 加强我省各地区的民间舞蹈艺术遗产的收集、整理和发展工作,弘扬民族优秀传统舞蹈文化。
第十条 积极开展群众舞蹈活动,促进社会舞蹈、群众舞蹈、少儿舞蹈、中老年舞蹈、校园舞蹈活动在我省的健康发展。为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为舞蹈事业的普及与提高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舞蹈职业道德的建设,维护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赋予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加强与国内外舞蹈艺术家的艺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与世界舞蹈组织和舞蹈家建立广泛的联系,开展国际舞蹈交流活动。为加强各国人民和艺术家之间的友谊与交流做出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凡从事舞蹈艺术的创作、表演、导演、教学、理论研究、编辑、翻译、舞蹈音乐、舞蹈美术、舞蹈组织领导工作有显著成绩和影响舞蹈的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自愿申请,方可提出入会。
第十四条 申请入会应按照入会细则的要求,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提交入会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主席团批准,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于在舞蹈事业各个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或在国际性、全国性重大赛事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青年舞蹈工作者。经本人申请,由主席团核准即可吸纳入会。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自愿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应自觉强化会员观念,按时缴纳会费,会费为每年20元。凡不按时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因违反会章或有损本会声誉者。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直至除名的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组织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开、闭幕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大会职权。理事会闭幕期间,由主席团领导协会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开,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大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到会代表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名额产生办法由本会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由主席团提出名额,由有关单位推举,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因故脱离原单位或地区,将自动取消资格。其缺额由原推举地区或单位依本章程另行推举,并报本会核实后取得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
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驻会副主席负责召集。本会设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主席团期间由驻会干部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主席团提名聘请名誉主席及顾问若干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参加主席团扩大会议,对本会工作起指导参谋作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申请国家拔款;会员会费;合法收入;社会资助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
协会领导
主席:申海英
副主席:傅小青、张琳、秦巧、沈汀、李军、马翱、高志毅、徐成龙、李大千
秘书长:张琳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3 11:59
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协会性质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