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学会是山东省研究统计科学的学术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
学会简介
宗 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统计科学理论和实践问题,提高我省统计科学水平,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任
务:研究统计科学理论和实践问题,提高我省统计科学水平,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
活动范围
(一)组织、指导、推动会员积极参加统计学术活动;
(二)总结、交流和推广统计
科学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经验;
(三)举办统计学术报告会和统计科学讨论会,组织、编写、翻译、出版、推荐统计书刊,评选、评估、鉴定优秀科研成果;
(四)普及和推广统计科学知识,组织统计培训;
(五)调查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开展统计咨询活动;
(六)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研究、介绍国内外统计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的发展情况;
(七)表彰和奖励在统计学术研究和开展统计学会工作中有重要贡献的本会会员;
(八)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单位会员:
36个。个人会员:
6000人。学会受奖情况:自
96年以来,连年被
中国统计学会评为先进统计学会;在2003年省民政厅首次举办的评优活动中荣获“山东省优秀学会”称号。
组织机构
(一)山东省统计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二)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由各单位会员、各专业分会按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
(三)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各单位会员、各专业分会、高、中等院校统计教学与研究人员和有关方面协商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四)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五)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六)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本会设秘书处,根据本会章程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在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八)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省统计学会STATISTICAL SOCIETY OF SHANDONG PROVINCE(SSSDP)。
第二条本会性质:山东省统计学会是山东省(研究统计科学的学术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统计科学工作者、统计实际工作者及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
注:本条括号内文字修改为加划横线的内容。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统计科学理论和实践问题,提高我省统计科学水平,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注:本条加划横线的文字为增加内容。
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注:以上括号内文字删除。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山东省统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指导单位)接受
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注:本条中括号内文字相应修改为加划横线内容。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经四路158号,山东省统计局内。
注:本条加划横线部分为新增加内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指导、推动)会员积极(参加)开展统计(学术)科学理论研究和统计改革与建设的调研活动,推动统计理论与实践的融合;
(二)(总结、交流和推广)组织会员广泛开展统计学术交流活动(科学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经验),参加世界统计大会以及
中国统计学会、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相关组织开展的学术考察活动,提升和拓展交流平台;
(三)(举办统计学术报告会和统计科学讨论会,)组织(、)编写、翻译、出版、推荐统计书刊,研究、介绍国内外统计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的)发展(情况)趋势,评选、评估、鉴定优秀统计科研成果,促进统计文化的繁荣、发展和传播;
(四)(普及和推广统计科学知识,)组织开展统计知识和技能培训,普及和推广统计科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科学知识;
(五)(调查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统计分析评价,开展统计咨询活动,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改革建设服务和社会公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六)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研究、介绍国内外统计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的发展情况;]
(六)表彰和奖励在统计学术研究和开展统计学会工作中有重要贡献的本会会员;
(七)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注:本条中括号内文字删除或相应修改为加划横线内容。原第六项调整充实到其他项目中,原第七、八项顺应改为第六、七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意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必须)应该具备的条件是各市、县统计学会、(省直部门统计专业委员会和企业集团统计工作委员会)及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并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注:本条括号内文字相应修改为加划横线内容
(四)个人会员(必须)应该具备的条件是对统计理论有一定研究或对统计工作有一定经验,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有相当水平的人员。
注:本条括号内文字相应修改为加划横线内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授权学会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告常务理事会后,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授权学会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论文评选活动;
(三)优先或以优惠价格得到本会编印的书刊和材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报告和科研成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企业)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会员每年向本会交纳会费(,)。(大型企业)副会长单位2000元;(中型企业)常务理事单位1000元;(小型企业)理事单位400元(;)[事业会员单位(省直和中央驻鲁单位)300元]。个人会员每年向本会交纳会费(10)20元。
注:本条括号内文字相应修改为加划横线内容或删除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注:本条加划横线部分为新增加内容,原第五条作为第六条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由各单位会员、各专业分会按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各单位会员、各专业分会、高、中等院校统计教学与研究人员和有关方面协商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各项的职权。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理事变动事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根据本会章程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在秘书长和副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变动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统计分会、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月27日)2008年1月31日第(五)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注:本条括号内文字相应修改为加划横线内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