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汽车行业协会
山东省汽车行业社团组织
山东省汽车行业协会,SHANDONG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SAMA)是1998年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是由山东省汽车行业的整车企业(含农用车、摩托车)、改装车企业、发动机和零部件企业、流通领域企业、科研院所以及汽车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建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国家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同行业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发挥行业优势,致力于振兴山东汽车工业。
组织机构
分支机构:技术管理工作委员会、规划发展工作委员会、信息统计工作委员会、人力资源工作委员会、市场贸易工作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各个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活动。
内设机构:办公室、财务部、会员工作部、行业统计部、信息部、展览培训部、专家委员会。
会刊:《汽车通讯》,设有若干栏目,宣传法规政策,推介新技术,介绍汽车行业动态,为政府和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和服务。
山东省汽车行业协会会员单位300多家,由山东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总裁孙建设任会长、法人代表,魏学勤任常务副会长兼任秘书长。
任务职能
一、宣传、贯彻国家经济工作方针和汽车产业政策,承担政府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汽车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对与汽车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调研,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或多数会员单位共同的意见和要求。
三、开展行业在深化改革、生产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调整的建议。
四、组建行业信息网络,办好行业综合信息刊物,经政府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五、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协助政府组织制定、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参与资质的审查。
八、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九、开展咨询服务、专业培训和组织经济工作交流活动,接受行业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前期论证工作。
十、与国内外同行业协会建立联系,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活动。
十一、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积极发展社团经济,用以支持协会的事业发展。
理事会
山东省汽车行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会 长:孙建设。
常务副会长:魏学勤。
副 会 长:(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永清 王善坡 冯振山 孙少军 纪爱师 徐衍男。
秘 书 长:魏学勤(兼)。
副秘书长:史乃生 郭金娜。
常务理事:(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力军 王万杰 王永清 王善坡 史乃生 冯振山 刘 伟 刘长山
刘日春 刘荣德 刘昭树 刘培民 孙 旭 孙少军 孙忠义 孙建设
孙茂祥 纪爱师 吕新民 闫 颖 张 涛 张林波 张养训 张恩承
张崇良 李民生 李育正 李基恒 李朝禄 邹忠厚 陈玉宝 陈忠义
时洪功 林连华 胡培合 姜卫东 郭金娜 徐子春 唐华新 贾存琰
徐衍男 绪 辉 董宜顺 薛兴振 薛 峰 魏学勤。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山东省汽车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SHANDONG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缩写为:SAM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山东省汽车行业协会是由山东省汽车行业的整车、改装车、摩托车、发动机和零部件企业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流通领域企业等自愿联合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经山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国家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各项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对发展社团组织的要求,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同行业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行业的总体优势,为振兴汽车工业、建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经贸委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事机构是山东省汽车行业协会秘书处,地点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职能和基本任务
一、围绕山东省汽车产业的发展,实现“十一五”规划对汽车产业的要求,在国家经济工作方针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指导下,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协助做好汽车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采取会员单位制
会员资格:
一、依法取得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依法取得注册登记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均可申请入会。入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会员单位申请入会登记表,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自动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可劝其退会,予以除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四、审议确认聘任名誉会长及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五、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以及近 期工作计划;
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并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审议修订协会章程,并提交理事会审议确认。
三、审议通过聘任行业资深权威人士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审议核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决算;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负责落实。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决算;
二、协调各方面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费用;
二、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差旅费和聘金;
三、本会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和其它费用;
四、本会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的购置;
五、其他必需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会挂靠在山东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9-27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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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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