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药行业协会是由从事医药行业包括化学药品原料与制剂、中药材及中成药、
医疗器械、制药机械、
药品包装与容器、医药中间体以及从事医药商贸物流与科研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
协会简介
山东省医药行业协会是省内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社团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决贯彻国家关于发展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以服务医药行业和企业、反映企业愿望与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为目标,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间竞争与合作关系,认真贯彻科教兴国与可持续发展方针,促进全省医药行业改革与发展。
组织机构
依据《山东医药企业协会章程》原则任务及协会目前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精简原则,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置一室(办公室)一部(信息咨询服务部)。
办公室兼秘书处:调研行业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医药产业政策以及药品监管工作等情况,向政府主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药品监管工作等情况,向政府主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和企业反馈;整理编辑协会简报,通报协会工作进展情况;牵头涉外工作、接待工作;协调、协助企业和企业、企业和政府之间有关的活动;组织筹备会员单位大会、理事会;安排会长、副会长有关会议和活动,并做好秘书工作。
信息和咨询服务部:负责搜集、筛选综合整理各类信息,及时研究分析行业、企业势态与动态,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承担主管部门交给的相关工作任务;结合企业意愿、要求制定相关课题,定期组织会员单位活动,促进促成企业之间的交流合作;协助企业处理经济活动中的纠纷、诉讼及其它事宜,承办新会员入会和会员登记等工作。
协会章程
山东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省医药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 Shandong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 SDPPA
第二条 山东省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由从事医药行业包括化学药品原料与制剂、中药材及中成药、医疗器械、制药机械、药品包装与容器、医药中间体以及从事医药商贸物流与科研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是省内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决贯彻国家关于发展医药事业的方针、政策,以服务医药行业和企业、反映企业愿望与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为目标,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间竞争与合作关系,认真贯彻科教兴国与可持续发展方针,促进全省医药行业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社团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设在济南市解放路 11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传达、贯彻政府对企业的要求,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二)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愿望和正当要求,向政府提出有关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市场价格等合理化建议,研究提出全省医药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
(三)制定和贯彻“行规行约”,反对在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之风,维护行业形象,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
(四)加强信息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发展政策导向,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资料和刊物,建立协会网站,为会员单位搭建交流平台。
(五)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质量交流、技术转让和合作,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 原辅 材料的推广和应用。
(六)积极推行名牌战略,组织行业内名优产品 的评选 ,推荐行业优秀企业、国家著名商标、名特优新产品。
(七)根据形势、工作任务和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考察、培训、交流的经济会谈活动,承办专业人才培训工作。
(八)组织承办有关医药展示会、展销会、博览会和有关新闻发布会,为扩大药品和器械的市场覆盖率和占有率,活跃医药市场,推动医药经济发展服务。
(九)提供国际医药经济投资、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为会员单位办理涉外经济方面的文件及证明、认证等提供服务。
(十)承接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工作和有关事宜,开展法律、法规和本协会会员所允许的适合 社团法人 开展的经济互助和相关经济活动。
(十一)根据需要在协会内建立若干专家委员会,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专业方面的意见,促进行业和企业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会员制。凡在山东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制药机械与协作配套的企业,以及医药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的等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审核批准;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的活动、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对新技术、新产品等有优先或优惠获得转让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得本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和刊物的权利;
(五)有优先参加本会各种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
(六)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会议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提供本会规定的各种数据资料和信息。
(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经理事会备案,会籍即行注销。
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 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的;
(二) 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五)选举、罢免理事;
(六)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由理事会召集。如有三分之二会员认为有必要或遇有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临时举行。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六)负责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准备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
会议相关的文件,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七)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 副会长会 ) 。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 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2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领导常设机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 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 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有关组织、单位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四) 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 , 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 7 月 20 日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