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土地学会
1992年成立的学会
山东土地学会成立于1992年8月,当时学会归属于山东省土地管理局领导,挂靠在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学会是土地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山东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土地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学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40多个,包括全省17个市及部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科技大学等高等院校,胜利油田石化总公司、齐鲁石化总公司、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等大企业,另外还有各大房地产集团总公司等。现有会员1000多人,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均对土地科学、土地经济有较深的研究。
学会宗旨
团结组织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倡导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土地科技的进步与创新,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决策提供技术支撑,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以及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土地学会的业务指导。学会对省内地方土地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换届选举
山东土地学会于2003年1月召开了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李明启同志被推选为理事长,赵克志副省长聘为学会名誉理事长。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原局长徐及善、山东师范大学原校长、教授陈龙飞、山东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陶华学、山东农业大学原校长、教授李永昌四位同志为学会顾问。
学会人员
理事会
1、理事长:李明启
2、副理事长:马传栋 张增顺 张兴祖
丛之水 吴立春 田成敏 张 庆 谢振清 邱新德
刘芳仁
3、常务理事:
于朝升 马传栋 马先乐 王永祥 王来祥 王德明 王君仁 丛之水 左海青 田成敏 田锡富 许玉恒
刘芳仁 刘相玉 吴立春 张兴祖 张 庆 张振国 张崇坤 张增顺 李玉江 李明启 邹本琅 周秉庆
周家富 苗喜山 姜 岩 胡鑫言 赵庚星 赵焕亭 谢振清 邱新德 陈少湘
4、理事:
丁言强 于维兵 于朝升 马传栋  马先乐 马端正
王永祥 王来祥 王选 王新宇 王德明 王振清 王君仁 丛支水  冯永军 石风友 卢纪文 左海青 平安玉 田成敏 田锡富 许玉恒 刘长余 刘占增刘志红 刘芳仁 刘祎梅 刘继宝  刘绪平 刘 斌  刘瑞久 刘相玉 孙广云 孙兆富 衣大庆 吴立春 张兴祖 张 庆 张庆成张西斌 张勇勤 张振国
张崇坤 张景堂 张 锐 张增顺 张振玉 安利敏 房 杰 李玉江 李明启 李虎林 李胜杰 李 峰 李振东 李铁岗 李洪生 许鲁平 侯庆水杨春德 杨荣峰 杨 颖 杨玉坤 杨景雪 肖文革 初鲁文 苏坤方 邹本琅 陈旭辉 陈景和 周恒深 周玲玲 周家富 周 铮  周秉庆 苗喜山郑新奇 姜宝福  姜 岩 胡国良 胡金焱  赵学群 赵庚星 赵培金 赵焕亭 赵翠云 徐伟敏 郭东平 谢振清  粘克兴 隋进浩隗彦忠 黄世才 黄兴友 蔡权籍 彭秀钊 董云波 董光明  窦 明 谭继存 潘光明 穆念奎 翟广恩  陶元胜 耿桂森 薄纯新 邱新德 陈少湘袁法治 栾敬尧 严文安 田振东 田振东 田振东 杨庆和 毕研挺
吕黎枫 邱红 韩新黎
秘书处
学会秘书长: 张增顺(兼)
学会副秘书长: 杨春德 赵培金 平安玉
董光明 许鲁平 李峰
学会办公室:
主 任 周玲玲
副主任 张洪波 丛秀斌 陈莹
学会科技咨询中心:主任 周恒深
主任委员
共设立6个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分别是:
1、学术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赵庚星(山农大,教授,博导)
2、组织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杨春德(厅规划院,高工,硕士)
3、科普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玉江(山师大,教授,博士)
4、对外联系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赵培金(厅科技处,副处长)
5、青年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胡金焱(山大,教授,博导)
6、老土地工作者联谊会
会长:于朝升(厅退休老干部,原省局副局长)
共设立8个分会,主任委员分别是:
1、土地资源分会
主任委员:王选(厅耕保处,处长)
2、土地经济分会
主任委员:潘光明(厅利用处,处长)
3、土地法学分会
主任委员:刘继宝(厅法规处,处长)
4、土地规划分会
主任委员:粘克兴(厅规划处,处长)
5、地籍分会
主任委员:房杰 (厅地籍处, 处长)
6、土地整理与复垦分会
主任委员:刘芳仁(厅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7、土地信息分会
主任委员:张庆(厅信息中心,主任)
8、土地遥感分会
主任委员:田成敏(厅规划院,院长)
章程
(2003年1月17日山东土地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土地学会,英文全名“SHANDONG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SLSS。
第二条 本会是土地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山东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土地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倡导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土地科技的进步与创新,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政府土地管理工作决策提供技术支撑,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以及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土地学会的业务指导。本会对省内地方土地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本会挂靠单位:山东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948号;邮政编码:25001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土地科技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土地科技的繁荣与发展;
(二)面向社会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三)开展继续教育,组织举办各种专业培训,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方法,帮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科技水平;
(四)接受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土地科技方面的课题研究、科技项目评估、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编审、科技咨询服务以及举办科技展览等;
(五)编辑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和翻译土地科技书刊;
(六)加强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七)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优秀人才,表彰奖励在土地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科技工作者;
(八)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举办为会员和社会服务的有关事业和活动,不断增强学会自强自立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5年以上的土地科技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土地管理工作以及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
(二)团体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团体。本省各市、县土地学会是本会团体会员。
(三)外籍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在土地科学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我会批准,即可入会。入会后由本会发给“土地学会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三)外籍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发给“外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科技咨询等活动,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
(三)优惠获得本会的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培训;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团体会员获赠学会会刊、会讯、文件以及学会编辑的各种国土资讯材料,获邀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考察、交流和学术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四)关心本会工作,经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无故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建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但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名额根据各专业委员会及会员的分布情况协商分配,经过充分酝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分会等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评奖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二)决定聘任学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学术顾问等名誉职务;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学会工作,在土地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山东土地学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由理事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专业学科的发展及学术活动的需要,设若干专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分会的职责:
1、编制本专业的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2、承办学会有关专业的各项工作;
3、审查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4、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副主任委员由分会协商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费;
(二)挂靠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三)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再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有2/3以上的理事提出终止学会活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 月 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机构概况.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8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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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宗旨
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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